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98號
MLDV,106,訴,598,2018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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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啓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中和
      陳政鴻
      蕭碧娥
      陳懿芳
      王文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5 月2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其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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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