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340號
TPDV,107,司促,9340,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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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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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