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羲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笑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2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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