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 告 房德境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複 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被 告 林昌熾(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林隆源(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張添振(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張朝享(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張朝欽(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賴林玉妹(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吳林玉如(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未(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林昌熾被 告 許武次 許哲嘉 許智程兼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帶弟被 告 許東華 郭慶源 郭慶宏 郭慶輝 郭慶文 郭慶祥 吳明礎 吳豊達 郭庭庭 張丙坤 張振坤 張豐坤 張信坤 張麗珠 張弘謀 張弘昌 張惠玲 張悅瑩 林元盛 朱海萍 朱海銘 朱安邦 朱定國 朱虹頻 吳林昭鵝 林美蘭 張益忠 張淑玲 李萬昌 劉李桂娘 詹昭燿 詹承豪 詹文泰 詹淑慧 詹淑幸 詹淑冠 宋李阿梅 徐堃紹 徐堃偉 徐堃鳴 李錦娘(民國66年12月25日遷出國外) 吳月梅 張吳月菊 廖年池 廖郡婉 廖雯姝 廖冠堯 吳秀美(民國93年4月1日遷出國外) 張麗娟 吳克文 吳克隆 吳克營 吳英郡 吳聲裕 林明哲 林炳煌 林志鴻 林艷香 林淑真 林玫嫈 林崇信 張文姫 張良蕙 謝佩芬 張穎娟 張義昌 游玉彬 游馥容兼上二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育新被 告 黃林丕瑾 張林千惠 林仁勇 林元鏢 林元寶 江芝酉(林元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豪(林元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淳浩 林英傑 林逢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被 告 林啓義 黃清發 林孟諺 林裕傑 林國清 陸蕭葉 張陸錦玉 陳陸金青 陸昀鍼 陸畇汝 陸 滿 陸朝湧 陸朝國 黃吳阿玉 黃 苗 黃秋木 黃立群 黃演榮 黃麗君 黃秀玲 劉發國 陳綉娥 黃張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麗紅被 告 陳芎樺(郭春玉、陳勝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玲(郭春玉、陳勝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艾虞(郭春玉、陳勝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雄(郭春玉、陳勝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明(郭春玉、陳勝祥之承受訴訟人) 翁鵬絮(林元添之承受訴訟人) 林思劭(林元添之承受訴訟人) 林郁倫(林元添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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