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669號
PCDV,106,婚,669,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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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669號
原   告 陳昱廷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何喜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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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