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號
CHDV,106,訴,9,2018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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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黃美芳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訴訟代理人 李文淵
被   告 黃高橋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黃林素珠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黃炎煌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黃世雄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黃春美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黃富美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黃高義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葉黃阿勤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葉黃滿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葉黃淑女即黃炳南之繼承人
      黃長沛即黃火之繼承人
      黃長榔即黃火之繼承人
      吳恭旭即黃火之繼承人
      王煜楓即黃火之繼承人
      王建閔即黃火之繼承人
      藍王淑蘭即黃火之繼承人
      王桂蘭即黃火之繼承人
      黃順情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梅香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梅英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麗那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麗美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陳秀花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民進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曉惠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曉梅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英姿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雪美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謝榮華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謝漢松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蘇謝寶珠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鑾嬌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氷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素真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張全成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張全榮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張育彰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李張素琴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張素津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張素芬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雅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張碧珠即黃德之繼承人
      黃俊維即黃德之繼承人
      黃鈺娟即黃德之繼承人
      黃豊文即黃德之繼承人
      吳黃秀香即黃德之繼承人
      林黃秀貞即黃德之繼承人
      黃秀鶯即黃德之繼承人
      黃煜輝
      黃勳隆
      黃財庫
      黃國雄
      黃銘仁
      陳菊
      黃福氣
      陳阿里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黃美玲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黃火順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黃阿明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陳秀賓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黃火億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黃玉霞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黃玉葉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黃玉娟即黃游罔市之繼承人
      王鐵成
      王振
      王泗川
      王森池
      王慶宮
      林王玉李
      王明霞
      葉玉碧
      施家濠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胡玉龍
      高子涵律師
被   告 李淑蘭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李麗珍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李世傑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李世強即黃金水之繼承人
      黃乃遷即黃火之繼承人
      黃栁村即黃火之繼承人
      黃桂美即黃火之繼承人
      黃栁秋即黃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異動索引清冊,查報被告王鐵成、王振、王泗川、王森池、王慶宮、林王玉李、王明霞應有部分異動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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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