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15號
CHDM,106,交附民,115,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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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黃育枰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徐子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161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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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