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黃育枰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徐子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161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