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82號
PTDV,107,司促,5582,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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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俊輝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林俊宏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林俊睿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戴素萍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慶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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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