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52號
CCEV,107,潮補,252,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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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送達代收人 楊家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俊宏即林
  伐之繼承人、林俊杰即林國伐之繼承人林予翔林國伐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
  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
  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3 項,另原告法定代理人如已變更,請一併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並提出書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
├──┼───────────────────────┤
│2  │被告林俊宏即林國伐之繼承人、林俊杰即林國伐之繼│
│  │承人、林予翔即林國伐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  │事欄勿省略)                 │
├──┼───────────────────────┤
│3  │說明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及計算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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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