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37號
KSDV,106,司拍,437,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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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佩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佩融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土地、建號11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
  「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謝佩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歐庭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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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