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萬寶之繼承人、林蒲之繼承人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等應給付11,000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萬寶、林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若債務人等已經死亡,應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全
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查報其
等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及陳
報合法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