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83號
ULDM,105,訴,283,2016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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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協宏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黃美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衿共同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協宏醫藥生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黃美衿協宏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下稱協宏公司) 之負責人 。緣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公司)於民國 97年12月11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 為衛生福利部)核准,將該公司產品「三陽克異痛貼布( 吲 美洒辛) 」【處方:Each piece(10.6cm×60cm)14g contains :Indomethacin 70.0mg 】之藥物許可,移轉予協 宏公司,並改名為「協宏克異痛貼布」(該許可證已於104 年4 月15日因逾期展延而註銷),惟協宏公司仍委託三陽公 司製造該貼布,且藥品許可證所登記之製造廠仍為三陽公司 ,但三陽公司位在屏東縣潮州鎮之工廠於100 年6 月14日氣 爆後,即無法再生產該貼布而終止委託,協宏公司並陸續將 委託三陽公司生產之上開貼布銷售殆盡。詎黃美衿知悉製造 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 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 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經核准製造之藥物 ,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且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藥 品,即屬偽藥,不得製造或販賣,亦明知「協宏克異痛貼布



」藥品許可證上所登記之處方仍為Indomethacin,為了避免 藥布市佔率下降,竟基於和威尼斯藥廠之詹智存(另依職權 告發)共同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 更處方,即自100 年6 月14日後某日起至104 年1 月20日前 某日,委託詹智存之威尼斯藥廠(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製 造不含Indomethacin成分,而含Diphenhy dramine,Menth ol與Methyl salicylate 等西藥成分之「協宏克異痛貼布( 吲美洒辛) 」等偽藥,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販 售上開貼布時間予如附表所示之藥房、診所(包含給予樣本 、未販售完藥布退貨)。嗣檢警會同雲林縣衛生局人員分別 在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貳、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訟訴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 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傳聞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經本院於 準備程序時提示於被告黃美衿及其辯護人,渠等均同意作為 證據,且於本院審理時提示後對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又觀 諸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均有按照法定程序為之,諸如偵訊時 均有依照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規所要求之程序踐行,業經本 院審查均具備適當性要件且無瑕疵可指,自得採為證據。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99 頁),並有證 人詹智存、闕明清詹添全證述在卷,且有行政院衛生署藥 品許可證(衛署藥製字第GMPG-0000000000 號)影本1 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 許可證查詢」查詢結果1 份、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4 年1 月 15日屏衛藥字第10430137400 號函暨附件檢送之屏東縣政府 衛生局所查獲協宏公司103 年8 月19日、103 年9 月19日估 價單(銷貨單)與「協宏克異痛貼布」偽藥照片各1 份、黃 美衿於105 年2 月1 日庭呈之銷貨清單1 份、雲林縣政府10 4 年3 月26日府衛藥字第1044000420號函及送驗清單各1 份 、衛生褔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3 月6 日FDA 研字第10 40005808號函及檢驗報告書影本各1 份、衛生褔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104 年3 月6 日FDA 研字笫0000000000號函及檢驗 報告書影本各1 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3 月 16日FDA 研字第1040005809號函及檢驗報告書影本各1 份、 克異痛、克異痛貼布外箱、協宏克異痛貼布(吲美洒辛) 有完整包裝、拍驗協宏克異痛貼布(吲美洒辛)有完整包 裝等照片各1 張、雲林縣衛生局104 年1 月20日藥政工作稽 查紀錄表影本1 份、雲林縣衛生局104 年1 月20日訪談紀要 1 份、雲林縣警察局104 年1 月20日14時(執行處所:雲林 縣○○鎮○○路0 段000 號之1 )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104 年1 月20日14時20分起 至15時15分止(執行處所: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之 16)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 12張、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3 月5 日桃衛檢字第104001 3166號函影本1 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1 月22日藥政 工作稽查紀錄表影本1 份、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1月13 日桃衛檢字笫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各1 份、詹 智存與黃美衿之夫林宏田之電子郵件往來內容1 份、本院10 4 年聲搜字第20號搜索票影本2 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勘驗現場筆錄2 份、本院105 年10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1 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1月1 日FDA 企字 第1059905045號函1 紙、雲林縣政府105 年11月8 日府衛藥 字第1050022129號函1 紙、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12月28日調 科貳字第10503493580 號函及檢送之鑑定書各1 份、永仁診 所銷貨資料1 紙、威尼斯進貨表單1 紙、101 年10月19日起 至103 年11月10日之估價單影本、及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10 6 年6 月14日成份表(精油貼布)1 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足資佐證,是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二、為何認定是威尼斯藥廠製造:
本件起訴檢察官原認為被告及協宏公司是委託不詳工廠製造 上開藥用貼布偽藥,然經本院調查後發現,被告及協宏公司 在三陽公司無法生產貼布後,就是委託詹智存所經營之威尼 斯藥廠製造,除被告供述在卷外,業具證人林宏田證述歷歷 ,並有詹智存與黃美衿之夫林宏田之電子郵件往來內容1 份 、威尼斯進貨表單1 紙、101 年10月19日起至103 年11月10 日之估價單影本詳卷可參,可知在歷次的估價單中,威尼斯 藥廠確實受被告及協宏公司委託製造藥布,況且製造藥布仍 有一定技術層次,被告和協宏公司去哪裡找一間阿貓阿狗工 廠來加工藥布,況且由附表所示之銷售紀錄可知,克易痛 貼布具有相當市場規模,被告並沒有必要拿自己建立的商譽 開玩笑,而詹智存雖矢口否認,可知其僅是為避免東窗事發



惹禍上身的卸責之詞,而公訴檢察官亦當庭更正此部分之犯 罪事實(見本院卷㈡第231 頁),是足以認定被告和協宏公 司確實委託詹智存經營之威尼斯藥廠製造上開藥布。三、為何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製造偽藥之故意:
㈠、「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 、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 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 得製造或輸入。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 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 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 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 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 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是以藥事法中對於藥 品許可證有嚴密規範,所著重在於國人用藥安全,所以對於 藥品之類別、劑型、包裝種類、處方、生產來源(藥商名稱 、製造廠名稱、製造廠地址)均需嚴格標記,此觀卷附之行 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衛署藥製字第GMPG-0000000000 號 )影本1 紙自明,而我國亦建置有藥物許可證相關查詢系統 ,就是要落實藥物許可證的公示制度。如果因為原來藥品許 可證內容有所更易,自然需要依照藥事法聲請變更,否則即 與藥物許可證要求有違。
㈡、被告及協宏公司所有之上開藥品許可證,其關於藥商名稱、 製造廠名稱、製造廠地址均為三陽公司(設於屏東縣○○鎮 ○○路○○○號),當三陽公司因廠區意外而無法生產藥用 貼布下,被告及協宏公司就算是找威尼斯藥廠製造,在製造 之前,本該要先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變更,不可便宜行事,然 被告明知其所有之上開藥證上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製造 場地址均非威尼斯藥廠,卻仍委由威尼斯藥廠製造上開貼布 ,尤其被告對於為何不等待相關行政程序完成後,再委託威 尼斯製作,其自承怕市場被其他生產藥布的公司吃掉(見本 院卷㈠第275 頁),可知被告在動機上是為了藥布的市佔率 維持,尤其從事醫藥產業甚久,對於藥物許可證內容應嚴格 遵守,完全沒有可以推諉不知之理由,當被告不顧藥物許可 證上已明白記載必須是三陽公司製造,卻改成委由威尼斯藥 廠製造時,其主觀上製造偽藥故意已臻明確,至於威尼斯藥 廠在將藥布成分本來應該是「Indomethacin」成分,卻改成 「Diphenhy dramine,Menthol 」、「Methylsalicylate」



等西藥成分,並不會影響本院對被告主觀上製造偽藥故意之 判斷。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及協宏公司之責任均足以認 定,俱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第87條業於104 年 12月2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2月4 日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 82條第1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藥事 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上揭條文就罰金刑部分分別提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此外,藥事法第87條修正 前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 下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第83條第1 項、第87條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二、按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 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 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 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者,即為偽藥,此為藥事法第39條第1 項、第20條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之藥布無論在製造商、成分 和原來藥物許可證均不同,業如前述,核被告未經申請許可 而製造、販售該等偽藥之行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 製造偽藥罪、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被 告和詹智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協宏 公司因被告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罪名,應依藥事法第87條、 第82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裁判可資參照)。準此,被告於100 年至103 年間多次 製造、販賣偽藥之犯行,於行為概念上,係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應論 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 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 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 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 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 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之製 造偽藥、販賣偽藥及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情 形,依前揭說明,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製造 偽藥罪處斷。
四、爰審酌:
㈠、科刑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 法第57條所列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所 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 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 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 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 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 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 ,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 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 字第650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藥事法所規範的是國人用藥上的安全,所以無論在行政管制 上、刑罰手段上都非常嚴密,畢竟藥物是用於人體,稍有差 池,影響的是用藥民眾的健康、乃至於生命,而被告在三陽 公司發生事故後,僅為了避免克易痛藥布市佔率下降,就在 不去做藥物許可證變更下委由威尼斯藥廠製造,所存心態無 非便宜行事,更讓自己面臨刑事責任,尤其被告每次開庭都 因情緒低落而落淚,一時的決定造成自己的困境,本院也希 望被告在將來如果仍要從事相關產業,務必不要再有此類僥 倖心態,而被告雖製造、販賣偽藥,但本案為外用式的貼布



,並非經由人體服用進入體內作用之藥品,況且本案尚有威 尼斯藥廠之詹智存亦該負起製造偽藥之責,此在被告刑責考 量上也必須一併納入,被告所製造之藥布流通範圍不廣、單 價也不高,在知名度上也不是一般消費者所熟之的諸如正光 金絲膏、撒隆巴斯等藥布,危害上可認較為輕微,另外被告 過往並未有過刑事紀錄,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可見其並不是漠視法秩序之人,其所經營協宏 公司規模不大、被告之家庭有賴被告支撐等一切情狀,分別 就被告、協宏公司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本院考量上情,認其因一時輕忽才讓自己陷入刑事程序,而 本案犯罪情節雖然是製造偽藥,但偽藥之種類與品項僅為藥 布,對人體影響性難謂劇烈,而其於審理時能坦然面對錯誤 ,尤其在歷經此次偵、審程序給予之壓力與身心勞頓,應該 受到相當警惕,是以本院認為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3 年。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本院參 考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第9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 內,依檢察官之執行命令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並諭知於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外,如果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 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宣告。五、關於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規定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關於沒收部分,自 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 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原則上沒收應適用刑法 之規定。又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 藥,沒入銷燬之」,惟其性質屬於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 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然如扣案物品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 定得宣告沒收,法院自亦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為沒收之 宣告。查扣案如附表⒋所示之藥布,係協宏公司所有,且 為其代表人即被告犯製造偽藥犯罪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之規定,應於協宏公司之犯罪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鑑 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㈡、至扣案如附表其餘所示之物,亦屬協宏公司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亦應一併宣告沒收之。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外認為「協宏克異痛精油貼布」因具有西藥成分 ,亦屬偽藥,而認被告係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 製 造偽藥及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 賣等罪嫌、協宏公司則涉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 請科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所規定之罰金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 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雖然主張「協宏克易痛精油貼布」有驗出上開 西藥成分,而屬藥事法之偽藥範疇,並有雲林縣政府104 年 3 月26日府衛藥字第1044000420號函及送驗清單各1 份、雲 林縣衛生局106 年3 月20日雲衛藥字第1060004079號函1 份 在卷可佐,惟對被告及協宏公司而言,其主要藥布銷售是克 易痛貼布,其並無須特別對精油貼布內添加西藥之動機,尤 其會購買藥布、精油貼布之一般民眾而言,其所希望之效果 有差異,前者主要在於消炎鎮痛,後者追求的是香氛跟清涼 感,再者,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本案精油貼 布所含有之「menthol 」與「Methyl salicylate 」等成分 ,是否就是屬於藥品,而要以藥品列管,其回覆是此兩種成 分用途廣泛,可添加於藥品、化妝品,也可能存在天然的中 草藥植物中,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5 月15 日FDA 藥字第1060018453號函1 紙附卷可查,是以單以有前 2 項成分並無法逕行認定本案精油貼布即屬藥品,依照前開 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為無罪認定,而此部分應認檢察官舉 證尚有未足,惟因此部分檢察官認與被告、協宏公司所犯之 上開有罪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 明。
陸、職權告發部分:
威尼斯藥廠之詹智存,經本院認定和被告為共同製造、販賣 偽藥之人,其參與過程及相關證據已如前述,則本院依職權 告發。
柒、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7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2 項、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起訴,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82 條至第 8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表、【黃美衿及協宏公司銷售克易痛貼布明細】┌──┬────┬───────┬──┬────┬──┬─────┐
│編號│銷售對象│日期 │單別│產品規格│數量│單價(元)│
├──┼────┼───────┼──┼────┼──┼─────┤
│1 │黃正祥 │101 年10月22日│銷貨│克異痛貼│10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 月10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4 月9 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8 月20日│銷貨│克異痛貼│5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9 月22日│銷貨│克異痛貼│2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0月2 日│銷貨│克異痛貼│1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0月14日│銷貨│克異痛貼│10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2月10日│銷貨│克異痛貼│10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1 月22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6 月3 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9 月16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5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12月19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50 │
│ │ │ │ │布8 片 │ │ │
├──┼────┼───────┼──┼────┼──┼─────┤
│2 │張安力 │101 年10月23日│銷貨│克異痛貼│50 │60 │
│ │ │ │ │布8 片 │ │ │
├──┼────┼───────┼──┼────┼──┼─────┤
│3 │賴威光 │101 年12月13日│銷貨│克異痛貼│100 │4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8 月4 日│銷貨│克異痛貼│60 │40 │
│ │ │ │ │布8 片 │ │ │
├──┼────┼───────┼──┼────┼──┼─────┤
│4 │許又心 │101 年10月23日│銷貨│克異痛貼│40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1 年12月12日│銷貨│克異痛貼│30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 月11日│銷貨│克異痛貼│15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2 月6 日│銷貨│克異痛貼│15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4 月10日│銷貨│克異痛貼│20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5 月15日│銷貨│克異痛貼│15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6 月13日│銷貨│克異痛貼│5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8 月12日│銷貨│克異痛貼│7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銷貨│克異痛貼│2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0月14日│銷貨│克異痛貼│23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2月12日│銷貨│克異痛貼│5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2 月10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4 月14日│銷貨│克異痛貼│8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6 月3 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7 月21日│銷貨│克異痛貼│11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8 月25日│銷貨│克異痛貼│12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9 月4 日│銷貨│克異痛貼│180 │35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11月27日│銷貨│克異痛貼│130 │35 │
│ │ │ │ │布8 片 │ │ │
├──┼────┼───────┼──┼────┼──┼─────┤
│5 │吳秋美 │101 年10月30日│銷貨│克異痛貼│30 │6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1 年10月30日│銷貨│克異痛貼│10 │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1 年11月22日│銷貨│克異痛貼│50 │6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1 年11月22日│銷貨│克異痛貼│10 │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4 月16日│銷貨│克異痛貼│50 │6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4 月16日│銷貨│克異痛貼│10 │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12月9 日│銷貨│克異痛貼│50 │6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12月9 日│銷貨│克異痛貼│10 │0 │
│ │ │ │ │布8 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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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清萬 │101 年11月2 日│銷貨│克異痛貼│40 │4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1 年11月2 日│銷退│克異痛貼│-80 │4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4 月8 日│銷貨│克異痛貼│30 │4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2 年10月15日│銷貨│克異痛貼│65 │40 │
│ │ │ │ │布8 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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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廖萬錫 │103 年2 月21日│銷貨│克異痛貼│20 │4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6 月25日│銷貨│克異痛貼│30 │40 │
│ │ │ │ │布8 片 │ │ │
│ │ ├───────┼──┼────┼──┼─────┤
│ │ │103 年9 月25日│銷貨│克異痛貼│50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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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宏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