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226號
TYDV,98,司促,18226,200906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22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廖壽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