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611號
CLEV,104,壢簡,611,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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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11號
原   告 徐芝樺
被   告 魏新炫
訴訟代理人 魏敬鉅
被   告 魏新桂
      魏敬洪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恭
被   告 魏秋蓉
訴訟代理人 鍾國源
被   告 魏美蓉
訴訟代理人 魏敬恭
被   告 魏敬恭
      魏敬浩
      魏新銘
      魏新勇
      羅秋榮
      羅春英
      羅守政
      羅守沐
訴訟代理人 黃佳慧
被   告 鄭志明
      鄭志偉
      羅守鏿
      羅春貴
      羅春花
      羅瑞芳
      羅碧雲
      謝振棣
      謝美芳(國內公送)
      謝禎峯
      謝禎伸
      謝明秀
      謝羅細妹
      謝長宏
      謝坤辰
      湯謝月琴
      謝渝珪
      謝韶珍
      謝楊璧珠
      謝禎鈞
      謝明美
      謝新槐
      林鄧春蘭
      林燕翔
      林燕華
      林建宏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鄧春蘭
被   告 邱文登
      呂邱瑞雲
      邱麗水
      邱文朝
      王淑美
      王淑霞
      王興健
      王興民
      王興亮
      鄭謝玉麗
      謝尚耘
      張謝秀蓮
      許應朋
      許玉金
      許玉枝
      許玉連
      許玉蓉
      許時銘
      許弘興
      謝秀莧
      魏煥湧
      魏彰延
      魏秋萍
      魏秋菊
      魏禎鈴
      謝禎崧
      謝禎煖
      謝禎佐
      謝禎楷
      宋謝月娥
      謝櫻桃
      謝月美
      謝禎桱
      謝禎仲
      鍾招典
      鍾招勲
      鍾芹英
      鍾碧玉
      盧金蓮
      鍾志優
      鍾秀霙
      鍾定麟
      黃火秀
      鍾鳳珍
      李鍾淑珍
      熊陳鳳嬌
      周陳鳳蘭
      陳鳳美  (國內公送)
      陳淑
      陳詩田
      陳詩文
      陳詩華
      卓谷春
      陳詩福
      陳秀玉
      陳月卿
      劉秀色
      陳詩國
      陳詩武
      陳詩傑
      陳光賢
      陳光隆
      袁瑞雲
      陳詩強
      陳若竹
      謝禎(木弓)
      謝禎鋐
      謝禎明
      謝禎全
      謝秀珍
      謝瑞香
      謝瑞梅
      謝新鐘
      謝新佳
      李華炎
      李華瑛
      李梅村
      謝秋涼
      陳鍾玉妹
      洪鍾福妹
      賈鍾順妹
      鍾智豐
      鍾寶珠
      林彰茂
      梁林澄英
      林笑美
      黃古雅姬
      黃春興
      黃春棠
      黃秋連
      黃寶連
      黃玉蓮
      徐雲珠
      徐青雲
      徐瑞聰
      王基隆
      王福田
      何張英妹
      何玉梅(兼何張英妹承受訴訟人)
      何巧琳(兼何張英妹承受訴訟人)
      何玉鳳(兼何張英妹承受訴訟人)
      何賢霖(兼何張英妹承受訴訟人)
      何明德
      何明椿
      何明雄
      何明忠
      何明淦
      何明國
      莊何秋荣
      簡秋月
      王畇茨
      簡敬倢
訴訟代理人 王畇茨
被   告 簡妤蓁
      簡明怡
      簡清泉
      簡清池
      林簡金英
      馮張錢妹
      張新鑑
      張忠諴
      張耀仁
      林心玥
      林玉信
      林玉榮
      劉婕麗(原名劉秀麗)
      劉淑鈴
      林世民(兼林春和承受訴訟人)
      林世宗(兼林春和承受訴訟人)
      林惠瑩(兼林春和承受訴訟人)
      藍秀鳳
      藍昭盛
      藍昭永
      楊林近妹(兼林春和承受訴訟人)
      莊林鳳蓮(兼林春和承受訴訟人)
      林如涵(兼林春和承受訴訟人)
      余魏見妹
      吳余貴美
      湯余富美
      黃余蘭英
      余宥蓁
      李余連招
      余家炎
      余家鎮
      余家慶
      余家煌
      余家昌
      梁黃竹梅
      黃瑞婷
      黃秉恒
      黃秉惇
      黃若雅(藍昭雄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湘庭
被   告 藍元祿(藍昭雄之繼承人)
      廖玲珠(藍昭雄之繼承人)
      藍允伸(藍昭雄之繼承人)
      藍雅琳(藍昭雄之繼承人)
      藍程花(謝禎福之繼承人)
      謝祥煒(謝禎福之繼承人)
      謝祥熒(謝禎福之繼承人)
      謝祥冠(謝禎福之繼承人)
      謝莊糖妹(謝新船之繼承人)
      謝禎融(謝新船之繼承人)
      謝禎盈(謝新船之繼承人)
      謝禎城(謝新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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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