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八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海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鬍子茶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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