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7年度,42號
TYDM,107,桃交簡附民,42,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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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張濱麟
訴 訟
代理人 何雅芬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2222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於107 年01 月17日判決,迄未經提起上訴。原告於107 年03月27日始具 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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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