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41號
PCDV,107,建,41,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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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影本之第十九 條「附則」第3點約定:「本合約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 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0頁), 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兩造就第一 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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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