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羅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