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65號
PTDV,107,司促,3265,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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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羅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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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