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92號
CCEV,107,潮補,92,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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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陳玉麗
訴訟代理人 莊三沂
被   告 陳玉端
      余照松
      藍連發
      林藍玉梅
      藍國璋
      藍雪梅
      藍菊梅
      李良芳
      李良先
      李明亦
      李明英
      李靜宜
      李靜惠
      李良和
      李秀蘭
      李秀金
      李順
      陳秀梅
      陳秀寬
      陳秀亭
      陳秀通
      賴美德
      李建猷
      李欣怡
      李欣燕
      陳李秋月
      李玲儀
      李建廷
      李良繁
      李建民
      李聖
      曾蒸宏
      曾採平
      曾瓊瑛
      曾瓊玫
      曾振學
      李新年
      李新豐
      楊金園
      楊文廣
      楊廷緯
      楊鳳蓮
      楊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於民國106 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2,900 元,面積則為1476.7平方公尺,而原告
就該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為1/12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
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6,869 元(計算式
:2900×1476.7×1/12=35686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具狀:①撤回對
被告李戴庚妹之起訴、②陳明是否聲請李戴庚妹之繼承人承受訴
訟。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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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