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杜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