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98號
KSDV,107,補,398,201803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蕭春美
被   告 廖俊南
被   告 張素滿
被   告 楊正義
被   告 高金銘
被   告 邱菊尾
被   告 蔡承翰
被   告 許凱欣
被   告 趙彥鈞
被   告 趙謙紘
被   告 林月梅
被   告 廖志明
被   告 許芸溱
被   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
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至M部分建物(占用面積共約15平方公尺)
之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計算式:15㎡×公告土
地現值41,000元/㎡=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