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978號
KSHM,106,上訴,978,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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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漢光
      侯麗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林榮傑
      林麗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5 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095 號;
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53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侯麗貞自民國97年3 月起,負責享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享 美公司,於96年2 月9 日設址在新竹縣○○鎮○○路0 段00 0 號3 樓,97年7 月17日變更營業地址為高雄市○○區○○ ○路000 號12樓,迄98年2 月18日再變更營業地址為高雄市 ○鎮區○○○路000 號3 樓)之營運、調度資金及開立發票 等事務,實際掌控該公司之財務運作,為享美公司主辦會計 事務人員(登記負責人係不知情之鄧漢光),其明知營業人 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享美公 司並無向附表一所示冠昇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昇公司 )等6 家營業人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情事,竟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7年 4 月間起至99年2 月間止,在享美公司當時位在高雄市新興 區、前鎮區之營業處所及不詳地點等處,填載開立如附表一 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填製不實發票之期間、發票張 數、發票號碼、銷貨金額、銷項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再交予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該 營業人持以申報憑供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一編號5 ② (即康田公司)、編號12②(即喜越公司》)所示納稅義務 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編號5 ②(共計新臺幣 《下同》105,755 元)、編號12②(共計17,143元)銷項稅 額欄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營業人



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附表一所示營業 人,除上述康田公司及喜越公司外,其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 部分,並未逃漏稅捐,故無幫助逃漏稅)。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後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 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3 、154 頁反面至155 頁),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侯麗貞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原 審卷一第99頁反面至100 頁;本院卷第108 頁反面、261 頁 反面),並經證人李崇勇於調查及偵訊中證述在卷(見調查 卷第0 至2 頁,南檢偵卷第37至38頁);復有享美公司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與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高雄市政府地 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98年3 月4 日高雄 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審核表、高雄市政府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享美公司營業人變更登 記查簽表、98年2 月11日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 作業審核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 請書、95年7 月20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等資料、享 美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97年12月15日高市府建二公 字第09700775290 號函、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作業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高雄市國稅局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進項來源與銷項去路(享美 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進銷項(享美公司)、享 美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享美公司)、96至99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清單及通知書(享美公司)、享美公 司辦公室外觀照片、高雄市國稅局101 年3 月12日財高國稅 審四字第1010014822E 號函暨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扣 繳單位:享美公司)、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100 年 10月24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1000008417號函暨郭淑婉100 年10月21日談話紀錄用紙、新竹縣政府96年2 月12日府建商 字第0960300807號函、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 票購票證-96 年3 月22日啟用、享美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 部96年2 月5 日經授中字第09631670560 號函、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 、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 所100 年10月28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1000214247號函 暨許慧晶100 年10月27日談話紀錄、李木欣100 年10月26日 談話紀錄、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100 年11月24日財北國稅 中正綜所字第1000206680號函暨張雪馨100 年11月23日談話 紀錄、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 房屋稅中文資料查詢維護、享 美公司侯麗貞名片、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享美商標印 刷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享美貿易有限公司), 南區國稅局涉案人案情分析表一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96、97年)暨烽電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 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98 年房屋稅繳款書、同意書、租約公證書、中華電信房屋租賃 契約書、(增資)股東同意書等資料、經濟部98年6 月6 日 經授中字第09832380760 號函暨附件:烽電公司變更登記表 、委託書等資料、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98年6 月18 日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983005666號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99年)、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經濟部99年 6 月7 日經授中字第09932140420 號函、營業人設立變更登 記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股東同意書等資 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資料、營業人稅籍資料異 動通報單、申請書、營業人註銷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註銷登 記申請書等資料、臺南市政府101 年8 月15日府經工商字第 10105479910 號函烽電公司變更登記表(解散)、股東同意 書與委託書等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 99年2 月3 日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營業人取得異常 進項憑證談話筆錄(談話人李崇勇)(見A1卷第9 至29、30 至257 、296 至322 ,A2卷第326 至333 、364 至369 、 379 至382 、535 頁,A3卷第983 頁,A5卷第1846頁,B 卷 第1 至3 、5 至56、115 頁),以及附表四所示各項證據資



料在卷可稽。
㈡、再者,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可知被告侯麗貞交予附表 一所示冠昇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嗣經附表一編 號5 ②康田公司、編號12②喜越公司持以申報供扣抵銷項稅 額,而分別幫助康田公司及喜越公司逃漏如附表一編號5 ② 所示營業稅105,755 元及編號12②所示營業稅17,143元等情 ,則有高雄市國稅局103 年1 月6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 100447號函附之營業人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查核成果回報單、高雄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見 他四卷第216 至217 、222 頁)、康田公司與喜越公司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可憑(見A8卷第2725、2966頁)及高雄市 國稅局105 年5 月24日財高國稅鎮字第1052552190號函營業 人喜越公司99年1 至2 月期營業稅申報書(見原審卷二第5 至6 頁)等件可憑,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侯麗貞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台 非字第389 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 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 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侯麗貞於行為時擔任享美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營運、調度 資金、開立發票等事務,乃享美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其明 知享美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之犯意,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公司。核被告 侯麗貞就附表一編號1 ①、編號2 ①、編號3 ①、編號4 ① 、編號5 ①、編號6 ①、②、編號7 ①、編號8 ①、②、編 號9 ①、編號10①、②、③、編號11①、②、編號12①所為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就附表一編號5 ②、編號12②所為,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 侯麗貞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嫌,然被告侯麗貞並非公司法第8 條所指之公司



負責人,此有享美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A1卷第35至 37頁),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述,尚有未洽。至移送併辦部分 (臺南地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535號),核與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4-1 至4-8 所示部分係事實同一,自得併予審究。又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應 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被告於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同一營業稅期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 一發票會計憑證,則其行為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 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 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且就附表一 編號5 ②、編號12②部分,乃於同一營業稅期內分別幫助各 該公司逃漏稅捐,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侯麗貞基於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9 、 6-1 至6-49、9-1 至9-6 、10-1至10-10 、12-1、13-1至13 -12 、14-1至14-5、15-1至15-4、16-1至16-2、17-1至17-2 、19-1、20-1至20-5、22-1、23-1至23-8、24-1、25-3至25 -23 、26-1至26-16 、27-1、28-1至28-3、29-1至29-4、31 -1至31-8、33-3至33-8、34-1至34-2、35-1所示發票日期, 在不詳地點,開立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 發票共170 張(發票號碼、銷貨金額、銷項稅額詳如附表二 各該編號所載),再交予各該編號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 用,並經各該公司持以申報憑供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 公司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其中附表二編號1 至5 及9 、25、29所示公司部分並未起訴幫助逃漏稅捐),足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營業人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 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侯麗貞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惟查:㈠、附表二編號6 、12、14、15、16、17、19、22、23、24、25 、26、27、28、29、31、33、34、35等公司與享美公司間有 實際交易之事實,分別有如附表四編號6 、12、14、15、16 、17、19、22、23、24、25、26、27、28、29、31、33、34 、35所示各項人證、書證在卷可佐。又附表二編號25、26、 31、33等公司係由同案被告鄧漢光負責,附表二編號10、14 、16、19、28等公司係由被告林榮傑經手交易事項,附表二



編號6 、22、23、29、34、35等公司則由被告林麗娟接洽經 手等情,業據其等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99頁反面至101 、209 頁反面至第210 頁反面;卷六第43頁),又無其他積 極證據顯示其等此部分所述不實,已難期待被告侯麗貞對於 其未曾經手部分仍得明確知悉該交易之真假,而令其擔負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於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㈡、被告侯麗貞就附表二編號3-9 所示統一發票,於原審供稱該 筆交易係租金收入,一年租金120 萬元,當時交易是含稅總 共126 萬元等語(見原審卷六第44頁);且卷內亦有享美公 司與洋沛公司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影本(見A7卷第2580至2585 頁),租金為每月10萬元,故被告侯麗貞上開所辯,並非全 然無據。
㈢、附表二編號9 所示建台公司部分,檢察官雖以國稅局移送與 建台公司有不實交易對象中,包含本案享美公司,且交易金 額與本案相同為由,而認定該公司與享美公司間並無實際交 易之事實。然上開理由係單憑國稅局查核認定無實際交易之 行號名單,作為其認定本案有無與享美公司為不實交易之依 據,並未更行調查或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此部分與享美 公司間確為不實交易之事實。是檢察官以前開事實據為不利 於被告侯麗貞之認定,自有未洽。
㈣、附表二編號13所示連達公司及編號20所示璟均公司部分,證 人即連達公司及璟均公司財務長會計顏志聰於偵查中,亦未 證述附表二編號13、20所示發一發票係被告侯麗貞所填製或 提供(見他二卷第137 頁反面至138 頁)。另稽之卷附關於 附表二編號15所示華龍公司相關書面資料(見A8卷第2825至 2849頁),亦無法直接證明被告侯麗貞有此部分犯行。且由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27所示展翼企業受僱人許彧之於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談話紀錄(見A9卷第3205至3207頁), 可佐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統一發票並非不實交易,自無法推 演出被告侯麗貞有此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 捐之犯行。再據證人即附表二編號28所示印地安公司會計吳 美華於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分局談話紀錄(見A9卷第3231 至3236頁),可知附表二編號28所示統一發票部分,係由被 告林榮傑與印地安公司(吳美華)接洽交易事宜,尚難逕認 係不實交易,就此以觀,亦難認被告侯麗貞有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㈤、至檢察官以享美公司並無塑料工廠,認定該公司與附表二編 號24奧立璞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然查:被告侯麗貞於原審提 出享美公司於98年10月23日進口塑膠顆粒之進口報單及相關 資料、享美公司於98年4 月9 日進口塑膠顆粒之進口報單及



相關資料、享美公司98年9 月14日進口紅外線體溫感知器之 進口報單及相關資料,且經原審函調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 5 年8 月18日高普業一字第1051018513號函暨享美實業有限 公司於99年間申報進口報關資料(報單第BD/99/KW27/8013 及BD/99/U377/0009 號影本),以及提出廠房之租賃契約書 、設備買賣契約書、支票、進貨相關資料影本等(見原審卷 四第101 至110 、130 至134 頁,卷五第166 至178 頁), 為其確實進口塑膠原料及加工生產之證明,是起訴意旨認享 美公司並無塑料工廠,而與奧立璞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並無 可採。
㈥、再者,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乏其他積極事證可認被告侯 麗貞涉有此部分犯行,又此部分經原審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後 ,檢察官亦未於上訴書記載原審此部分認定有何不當,且未 另提出其他證據供認被告侯麗貞有此部分犯行;從而,被告 侯麗貞被訴此部分犯行,均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開有罪部分分別具 有實質上一罪(即於同一營業稅期內各個舉動均各為接續一 罪)或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附表一編號5 ②、編 號12②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四、原審認被告侯麗貞此部分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並審酌被告侯麗貞明知以享美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交易憑證 交予他人使用,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增加稅捐稽徵機關查 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 平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尚佳,復審酌 被告侯麗貞開立不實發票予冠昇公司部分係單純基於幫忙維 持業績之犯罪動機(見原審卷四第82頁反面),及考量其所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幫助逃漏之稅額,及被告 侯麗貞自稱學歷為大專畢業、在埔里種香菇、基本薪資 25,000元、每月收入連加班費約28,000元之智識程度、經濟 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卷六第171 頁反面),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 量定應執行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 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 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審酌被告侯麗 貞所犯12罪均為同類型之犯罪,係在不同營業稅期為之,侵 害同性質之法益,所為各次犯行關連性極密切,以及被告侯 麗貞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就被告侯麗貞所犯各罪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敘明: 被告侯麗貞雖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一編號5 ②、編 號12②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然本件無從證明被告侯麗貞 有自各該營業人取得犯罪所得,又各該營業人如有取得其他 不法利益,經核後亦無相關證據資料得以證明被告侯麗貞有 自各該營業人獲取具有直接關連性的犯罪所得,就此自不能 對被告侯麗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原判決並就被告侯麗貞被 訴如上開「三」所示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認該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侯麗貞,因公訴 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之一 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 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 分量刑過輕,然原審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檢察官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鄧漢光林榮傑林麗娟無罪部分;至侯 麗貞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後並未提起上訴而確定):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鄧漢光自96年2 月起至99年12月間,擔任 享美公司負責人;被告林榮傑林麗娟係兄妹,均受僱在享 美公司任職。被告鄧漢光係商業會計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所稱公司負責人,實際掌控享美公司之業務與財務運作, 為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為其之附隨義務 。詎被告鄧漢光林榮傑林麗娟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 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享美公司並無 向附表二所示冠昇公司等35家營業人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 務之情事,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6年4 月間起至99年8 月間止,在 享美公司當時位在高雄市新興區、前鎮區之營業處所及不詳 地點等處,填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 352 張(填製不實發票之期間、發票張數、發票號碼、銷貨 金額、銷項稅額及各人參與範圍,均詳如附表二),再交予 附表二所示冠昇公司等35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 經該營業人持以申報憑供扣抵銷項稅額,合計申報進項金額 89,346,242元,幫助附表二所示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 法,逃漏如附表三所示營業稅共計1,469,496 元,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營業人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 管理之正確性(至附表二編號1 至5 及9 、25、29所示持交 該公司不實發票部分,因未有逃漏稅捐情事,無幫助逃漏稅 可言)。因認被告鄧漢光林榮傑林麗娟共同涉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按:被告侯麗貞此 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未提起上訴)。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 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
三、檢察官認被告鄧漢光林榮傑林麗娟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係以被告鄧漢光林榮傑林麗娟 及同案被告侯麗貞於偵查中供述、證人郭淑婉即陳美銀記帳 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員工於國稅局證述、證人許慧晶於 國稅局及於偵查中證述、證人李木欣於國稅局及於偵查中證 述,以及享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享美公 司96年4 月至99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1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路)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96年12月31日、97年 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96年 度、97年度、98年度、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 清單、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戶名享美公司於97年2 月29 日至99年6 月18日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華南商業銀行東 高雄分行戶名享美公司於97年11月27日至100 年5 月31日存 放款往來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七賢分行戶名享美公司 於97年8 月13日至99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高雄分行戶名享美公司於97年7 月1 日至100 年1 月1 日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戶名 享美公司於96年4 月2 日至100 年5 月交易明細;冠昇公司 之負責人許詩坤於102 年8 月19日偵查中證述、營業稅籍資 料、97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97、98年度之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0 名、97、98年度 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0 名;安力達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第25819 號不起訴處分書;證人歐家蓁即洋沛公 司負責人於102 年8 月19日偵查中證述、洋沛公司之營業稅 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 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易相關文件;證人李崇勇即烽電公司 總經理於99年2 月3 日於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營業 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烽電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98年度銷項去路明細表、與享美公司交易文件、銷售給冠昇 公司發票;杰保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6年1 月至96年12 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6年度進項來源明細 表、96年度銷項去路明細表;證人張瑞斌(原名張宥紘)即 緯定公司負責人於102 年8 月19日偵查中證述、營業稅稅籍 資料、98年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表、與享美公司交易相關文件;鎮華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96年1 月至96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96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表、96年度銷項去路明細表;旭昌公司 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97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建台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 97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告發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 第22681 號不起訴處分書;證人于碧華即于長公司負責人於 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于長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97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9 年1 月27日出具說明書;康田公司(原名龍罕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97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表、97年度銷項 去路明細表;惟信服飾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 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 易相關文件;證人顏志聰即連達公司財務長兼會計於102 年 9 月23日證述、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 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易相關文件; 證人林秀惠即贏遠公司負責人於99年3 月26日於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談話紀錄、贏遠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97年1 月至97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97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表;華龍公司(原名餉祿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易相關文件及自享美 公司進貨後之銷售資料;證人陳振池即日安企業負責人於 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日安企業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證人洪榮源 即台穩公司負責人於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台穩公司 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件;慶勳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97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慶勳公司97年度之進項來源明細表、97年度 銷項去路明細表;鉅邦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 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 易相關文件、該公司102 年10月2 日陳報狀;證人顏志聰即 璟均公司財務長兼會計於102 年9 月23日證述、璟均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易相關文件;喜越公司之營業 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97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97年1 月至99年12月之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0 名、97年1 月至99年12月之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0 名;創弘公司之營 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承諾書;證人謝長庚即萬人公司負責人於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萬人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 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 公司交易相關文件、102 年10月11日呈報狀;證人蔡秉宏即 奧立璞公司負責人於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奧立璞公 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件;證人呂明 泰即朝陽公司經理於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朝陽公司 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件;證人胡美榮 即吉麒公司會計於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吉麒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件;展翼企業社員 工許彧之於101 年7 月20日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 談話紀錄、展翼企業社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 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易相



關文件;印地安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 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交易相關 文件;薇閣小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7年1 月至99年12月與 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 件、薇閣小學102 年9 月16日(102 )薇總字第1020473320 0 號函暨臺北國稅局102 年6 月4 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000 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書函;耕隆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99年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與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件;證人趙守蓮即賀眾公司採購於 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賀眾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97年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 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件;耕塑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9 年1 月至99年12月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 美公司交易相關文件;證人黃文火、鄭巧玲即嵩鎔公司負責 人、業務兼採購人員分別於102 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述、嵩 鎔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6年1 月至98年12月與享美公司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與享美公司之交易相關文件;證人 蕭喬木即音樂童年公司負責人於102 年9 月25日偵查中證述 、音樂童年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與 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裁 處書稿;茂甲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98年1 月至98年12月 與享美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茂甲公司說明書及與享 美公司交易相關文件、高雄國稅局103 年1 月6 日財高國稅 審四字第1030100447號函、高雄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北區 國稅局裁處書(103 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及 新莊稽徵所103 年1 月9 日北區國稅新莊銷稽字第10305293 19號函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鄧漢光林榮傑林麗娟均否認有上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鄧漢光辯稱:其只負責 印刷的業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朝陽公司、編號26吉麒公 司、編號31賀眾公司、編號33嵩鎔公司是其接洽的,跟他們 確實有合法交易等語;被告林榮傑則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0于長公司、編號14贏遠公司、編號16日安企業、編號19鉅 邦公司都是其經手的,確實有實際交易等語;被告林麗娟辯 稱:起訴書附表一很多廠商其都不認識,只認識其自己的廠 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萬人公司、編號29薇閣小學、編號 34音樂童年公司、編號35茂甲公司都是其銷貨的客戶,且每 一筆都是實際的交易,薇閣小學有英文教學,有做CD,萬人 出版社是出版公司,會委託其做CD夾在書本上去銷售,音樂 童年也是出版公司,是緯定公司將檔案給其,其去壓完片之



後再由工廠送到他公司,因為有些要包裝就委託緯定公司包 裝,這幾家客戶由緯定公司要求其將發票開給他們,實際他 們是向緯定公司接洽,其直接向緯定公司算錢;上開公司都 有向享美公司實際進貨的事實,有申報繳納營業稅,並無逃 漏營業稅及幫助逃漏稅捐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鄧漢光於96年2 月起至99年12月間擔任享美公司登記負 責人(按:被告侯麗貞自97年3 月起負責享美公司之營運、 調度資金等事務),被告林榮傑自97年7 月間起承辦享美公 司有關電子、電器、冷氣等業務,被告林麗娟則自97年7 月 起協助被告林榮傑承辦享美公司與壓片廠商之業務,並自98 年2 月間繼續承辦該業務;又享美公司曾開立如附表二所示 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二所示冠昇公司等35家營業人,業據被告 等人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一第99頁反面至101 、209 至211 頁,卷四第82至85頁),並有前揭所引相關案卷資料可參( 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其中A1卷第9 至29、30至 257 、296 至322 頁,A2卷第326 至333 、364 至369 、37 9 至382 、535 頁,A3卷第983 頁,A5卷第1846頁等卷證資 料,爰不再逐一列載),此部分堪予認定。
㈡、被告鄧漢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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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民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餉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烽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