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336號
KSHM,106,上易,336,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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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簡良鑑
自   訴
代 理 人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陳慶男
被   告 陳盧昭霞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損害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
度自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雄訴字第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男明知其積欠自訴人簡良鑑債務新 臺幣(下同)15億元,且因未依約償還而遭自訴人於民國10 4 年12月25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 行裁定,業經該院以104 年度司票字第7532號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於105 年1 月22日收受)於105 年2 月26日確定 在案,自訴人嗣於105 年4 月15日以上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裁定向該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詎被告陳慶男明知自 訴人已取得上開執行名義,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圖規 避前揭債務,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陳慶男陳盧昭霞共同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聯絡,於10 5 年4 月間某日,由被告陳慶男將其原持有之慶洋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慶洋公司)18,280,000股股份,移轉17,000 ,000股予其妻即被告陳盧昭霞,並將其餘1,280,000 股移轉 予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國公司),並於105 年4 月28日移轉登記完畢,致自訴人前揭債權無法就前開股份強 制執行而受有損害。
㈡、被告陳慶男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於105 年4 月間某日,將 其原持有之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峯公司)10,000 股股份,全數移轉予慶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鴻公司



),並於105年4月28日移轉登記完畢,致自訴人前揭債權無 法就前開股份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
㈢、被告陳慶男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於105 年4 月間某日,將 其原持有之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豪公司)300,00 0 股股份,全數移轉予慶鴻公司,並於105 年4 月28日移轉 登記完畢,致自訴人之前揭債權無法就前開股份強制執行而 受有損害。
㈣、被告陳慶男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於105 年4 月間某日,將 其原持有之豐誠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誠公司)6,667 股股份,全數移轉予慶鴻公司,並於105 年4 月28日移轉登 記完畢,致自訴人之前揭債權無法就前開股份強制執行而受 有損害。
㈤、被告陳慶男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於105 年4 月間某日,將 其原持有之豐菖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菖公司)66,667 股股份,全數移轉予慶鴻公司,並於105 年4 月28日移轉登 記完畢,致自訴人之前揭債權無法就前開股份強制執行而受 有損害。
㈥、被告陳慶男陳盧昭霞共同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聯絡,於10 5 年4 月間某日,由被告陳慶男將其原持有之慶鴻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慶鴻公司)1,000 股股份,全數移轉予被告 陳盧昭霞,並於105 年4 月28日移轉登記完畢,致自訴人之 前揭債權無法就前開股份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㈦、被告陳慶男陳盧昭霞共同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聯絡,於10 5 年4 月間某日,由被告陳慶男將其原持有之慶富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慶富公司)255,000 股股份,全數移轉予被 告陳盧昭霞,並於105 年4 月29日移轉登記完畢,致自訴人 之前揭債權無法就前開股份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 陳慶男陳盧昭霞共同涉犯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嫌云云 。
三、按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 成要件,是本罪之成立,需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確實存有債 權為前提,苟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並無債權存在,債務人所為 自無從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無成立本罪之餘地。查被告陳 慶男已對上訴人即自訴簡良鑑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15億 元不存在之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雄訴字第 2 號審理中,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是 上訴人簡良鑑對於被告陳慶男等是否確有債權存在,須以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雄訴字第2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判決結果為論斷依據,故本案應於上開民事事件程序



終結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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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誠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菖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