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0號
MLDV,107,司促,1630,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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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吳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逾期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伍佰
  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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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