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1號
TNDV,107,訴,191,2018030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王心潔即王明建之繼承人
      王進安即王明建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麗美即王明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 以107年度訴字第19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萬796元,該裁定於107年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 ,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