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49號
TPDV,107,司促,4049,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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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蕙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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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蕙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