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07年度,11號
SCDM,107,竹秩,11,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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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楊旻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24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01897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旻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壹支、鋼珠壹包,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旻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 時間:民國107年1月2日15時許。
㈡ 地點:新竹市○○區○○路0 段00號前(新竹市立虎林國中前 )。
㈢ 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 支(含鋼珠1 包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 被移送人楊旻達於警詢時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3 頁)。 ㈡ 證人黃智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本院卷第5-7 頁)。 ㈢ 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 市警察局107 年1 月8 日竹市警鑑字第1070001184號槍枝初 步檢視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氣體動力槍枝(空氣槍)動能 初篩報告表各1 份、扣案物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 張(見 本院卷第9-12頁、第14-22 頁)。
㈣ 扣案之空氣手槍1支、鋼珠1包。
三、核被移送人楊旻達所為,係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予以裁罰。四、扣案之空氣手槍1 支、鋼珠1 包,均自被移送人楊旻達處扣 得,且查無其他所有人,當屬被移送人楊旻達所有,又係供 其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等情,爰均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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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