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43號
PCDV,107,補,443,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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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賴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71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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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