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俊宏即林國伐之繼承人
林俊杰即林國伐之繼承人
林予翔即林國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予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國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林俊宏、林俊杰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