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9號
SLDV,107,補,259,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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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陳妍樺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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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