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陳妍樺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