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1號
SLDV,107,補,131,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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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何火木 
      何張碧霞
      陳淑真 
      何宗穎 
      何宗燕 
      何宗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
何火木新臺幣(下同)127萬2,914元、給付何張碧霞131萬3,607
元、給付陳淑真254萬1,155元、給付何宗翰137萬8,930元、給付
何宗穎何宗燕各50萬元,合計750萬6,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萬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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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