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14號
SLDV,107,司促,3114,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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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
  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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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