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38號
SLDM,105,訴,238,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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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 年度訴字第238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錕
選任辯護人 謝佳伯律師
      洪甯雅律師
      舒瑞金律師 
被   告 陳昭宇
選任辯護人 洪甯雅律師
      舒瑞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7689號、第135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昱錕陳昭宇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昭宇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宏華公司)工程師,負責宏華公司承攬浚挖港區、航道工程 期間協調機具與業主及監造單位之聯繫、管控施工進度、製 作日報表及準備計價請款資料等事務;被告李昱錕係宏華公 司測量隊隊長,負責宏華公司承攬浚挖港區、航道工程期間 水深測量工作。緣交通部分別於民國89年間,研擬及授權交 通部基隆港務局(101 年3 月1 日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 公司基隆分公司,下稱基港局)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 建暨營運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案」,初估興建費用約新臺幣 (下同)208 億元,基港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規定,設甄審委員公開甄選投資廠商,嗣由臺北港碼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臺北港碼頭公司)獲選。基港局復於92年8 月28日與臺北港碼頭公司簽立「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建暨 營運契約書」,建設項目分為:㈠七座深水貨櫃碼頭,總長 2,366 公尺,連同後線倉儲區、環港道路用地共110 公頃; ㈡航道、迴船池、船渠水域濬深,以及相鄰之西五號碼頭護 岸工程等。上開建設項目均採BOT 模式,由臺北港碼頭公司 自籌經費投資興建,特許期間自完成本契約簽訂之日起為始 日,包括興建期及營運期,計50年。臺北港碼頭公司於前開 契約簽立後,旋於93年4 月15日依前開營運契約與宇泰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泰公司)簽立「臺北港貨櫃儲運 中心港灣及櫃場土木工程施工監造作業」技術服務契約,委 託宇泰公司擔任設計及監造商,並將前開建設項目㈡訂名為 「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新建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 續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且將航道浚深範圍劃分為A 至M 等13個區域,各段航道應浚渫水深深度分別為迴船池及



內航道14.5公尺、中航道15公尺、外航道16公尺。臺北港碼 頭公司於97年7 月5 日與宏華公司簽約,委由宏華公司負責 浚渫系爭工程D 、F 、K 、L 等5 個區域。嗣因宏華公司及 負責浚渫其他8 塊區域之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光陽港 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進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浚渫航道水 深工法進度不如預期,臺北港碼頭公司迫於營運時程需要, 於97年11月30日再與宏華公司續簽立增補契約,由宏華公司 租用荷蘭Van Oord公司所屬「Volvox Asia 號」挖泥船,全 權負責系爭工程航道(迴船池及內航道、中航道及外航道) 13個區域之水深浚渫工作。嗣宏華公司指派被告李昱錕、陳 昭宇,依前開契約設計圖說與浚前會測繪製之「臺北港航道 設計斷面圖資,作為竣工收方計量依據,再於第2 、3 、4 、5 、6 、7 期之估驗計價作業前,會同水深測量業者、臺 北港碼頭公司人員及宇泰公司監造人員會測,而以該會測所 得水深地形測量數值,作為上開各期估驗計價及第9 期竣驗 基礎,完成各期計價及竣工驗收作業。基港局於98年5 月13 日、14日、21日及22日等日,辦理系爭工程驗收時,宏華公 司委任之銓日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銓日儀公司)測量員蔡 豐駿、程騰緯使用之相關測量儀器(即包含Kongsberg EM30 02多音束測深機、水深測量DGPS衛星定位儀、潮位站等設備 ),經基港局主驗官戴益寶、宇泰公司監造人員張昌暐、被 告李昱錕陳昭宇及宏華公司之葉瑞禾及謝明進等人會驗, 均認符合本工程契約施工細則【A03 】章水深測量規定,分 別於水深測量檢測紀錄、水深測量DGPS衛星定位儀檢測表、 驗潮站潮位檢測表等簽名確認。復經主管機關基港局之戴益 寶、陳福全、蔡再興、王存仁王崑煌,臺北港碼頭公司之 江文龍、監造商宇泰公司之張昌暐、陳秀何及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及宏華公司之李森湖、葉瑞禾及測量技師周渙文等人 ,共同於會測簽到表簽認後,始實施本工程驗收會測工作。 詎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均明知宏華公司未將航道水深浚渫至 契約圖說規定之深度,而依上揭會測驗收成果之數據,將無 法通過基港局驗收,而無法向臺北港碼頭公司計價請款,竟 意圖為宏華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變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 實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98年5 月13日、14日、21日及22日等4 日執行系爭工程驗 收後,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接獲銓日儀公司測量員蔡豐駿程騰緯依實測結果所製交之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及依前開水 深數值檔所繪製水深地形圖,而發現浚渫航道之水深不符系 爭工程契約圖說所定之內航道及迴旋池水深浚渫至14.5m 、 中航道水深浚渫至15m 、外航道水深浚渫至16m 之標準,為



免無法通過基港局之驗收,被告李昱錕陳昭宇竟共同於98 年5 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位於臺北縣八里鄉(已改制為新 北市八里區)中華路2 段326 號11樓宏華公司臺北港工務所 內,先將銓日儀公司測量人員所製作並交付之98年5 月13日 及14日全區(含迴船池及內航道、中航道、外航道等區域) 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資料,在網格化處理成為1 公尺網格間 距之圖示資料後,再於各個相對區域(即迴船池及內航道14 .5公尺、中航道15公尺、外航道16公尺)將所有不足標準浚 渫深度之網格資料值予以刪除,復就全區域再做1 次網格化 內插處理,最後針對不足標準浚渫深度的網格值,修改變造 符合於契約圖說規範之標準浚渫深度值(其等所刪除之網格 資料值之範圍如起訴書附件A 至M 區黑體字之XYZ 水深數值 ;另所修改後之部分,則為紅體字顯示。即黑體字部分為銓 日儀公司實測後所製交之XYZ 水深數值,紅體字則為系爭工 程之測量成果報告書所附之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使系 爭工程測量成果報告書內之圖資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 圖(即起訴書附件紅體字部分)符合契約規定之水深地形。 ㈡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於變造前開測量成果報告書及起訴書附 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後,復於98年5 月27日至6 月 9 日間之某日,將上開不實測量成果報告書,持往位於臺中 市○區○○○街00號3 樓之東英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交由不 知情之測量技師周渙文及宏華公司臺中營業處專任工程人員 徐景欽,由其等分別在測量成果報告書附件即臺北港航道水 深網格圖上蓋印周渙文測量技師圓形章及徐景欽土木工程技 師圓形章,並在專任工程人員欄位上簽名後,再由被告陳昭 宇將上開不實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 ,送交不知情之宇泰公司監造人謝調斌及臺北港碼頭公司高 級工程師江文龍等人審核而行使之,使江文龍等人分別在臺 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內之監造、初驗欄位簽名,以符合臺北 港碼頭公司與基港局依契約制定之「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 建工程驗收作業」之驗收規定。嗣後再由不知情之江文龍, 將前開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送至基 港局交由不知情之主驗人戴益寶驗收,致戴益寶及其各級主 管誤認臺北港航道全區均已符合契約規定之浚渫深度,而陷 於錯誤並同意驗收本工程,致生損害於銓日儀公司對於本工 程測量製作XYZ 水深數值檔之正確性及基港局對於系爭工程 驗收之正確性。
㈢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明知前開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已遭其等 變造,竟共同意圖為宏華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登載不 實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另於98年6 月5 日在宏華公司臺



北港工務所內,製作不實之土方量計算表及水深測量斷面圖 及由被告陳昭宇製作工程審驗申請單(編號:IED-063 ), 檢附上開測量成果報告書及不實水深網格圖,交予不知情之 宇泰公司之張昌暐、謝調斌、臺北港碼頭公司之江文龍審查 後,核定A 、C 、D 區依98年4 月21日測量結果為基準浚渫 量為1 萬3,720 立方公尺,B 、I 、J 區浚渫量為11萬4,16 0 立方公尺,再由被告陳昭宇於98年6 月間之某日,在宏華 公司臺北港工務所內,依前開核定之不實土方量及土方量計 算表資料,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估驗計價表」及「工程估價明細表」內,請領總 計70,041,164元之款項,而向臺北港碼頭公司報領第9 期宏 華公司完成之迴船池及航道總浚渫土方量23萬1,608 立方公 尺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臺北港碼頭公司高級工程師江文龍 、徐木川、督導副總經理羅智傑、會計部郭芸溱、首席副總 經理陳志哲及總經理林澤宇等人陷於錯誤,於98年9 月18日 同意宏華公司第9 期之估驗計價,並分別於98年9 月21日將 工程款5,704 萬1,164 元及第9 期工程保留款於99年2 月25 日將前開工程保留款1,300 萬元,匯入宏華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佳里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經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鑑定結果,宏華公司浮報迴船 池及內航道2 萬6,052 立方公尺、中航道2 萬7,656 立方公 尺、外航道3 萬4,502 立方公尺,共計8 萬8,210 立方公尺 (核算宏華公司浮報比例為38.09%),另宏華公司報領第9 期排填土方量20萬7,880 立方公尺(系爭工程含浚渫及排填 工程) ,計浮報排填土方量為7 萬9,181 立方公尺(207,88 0 立方公尺×38.09%),則依上開各土方量(立方公尺)乘 以工程單價(元)計算,總計宏華公司於系爭工程涉向臺北 港碼頭公司詐領2,084 萬90元(迴船池及內航道:26,052立 方公尺×160 元=416 萬8,320 元、中航道:27,656立方公 尺×230 元=636 萬0,880 元、外航道:34 ,502 立方公尺 ×230 元=793 萬5,460 元;另排填土方:79 ,181 立方公 尺×30元=237 萬5,430 元),因認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均 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嫌、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及修正前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著有判例要旨可為參照。另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 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 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於法務部廉政署(下稱 廉政署)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戴益寶、蔡豐駿程騰緯周渙文、江文龍、張昌暐、鄒憲章、薄祥裕、沈宗甫、洪志 偉、李昆霖等人於廉政署調查或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及卷附之 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建暨營運契約書、臺北港貨櫃碼頭股 份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契約、臺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議約會議紀錄、臺北港貨櫃碼頭股份 有限公司與宏華公司發包工程契約、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 建工程驗收作業規定、系爭工程驗收紀錄及測量成果報告書 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銓日儀企業公司提出之臺北 港貨櫃儲運中心新建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續工程】 98年5 月13、14、21、22日收測量原始檔案光碟暨檔案數目 及檔案製作存檔時間列印資料、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所 屬海洋科技研究中心所製作之XYZ 水深比對圖、臺北港貨櫃 碼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4 日台港工字第1030003 號函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1 至9 期請領工程款料暨宏華公司 請領第9 期工程款項資料所附98年5 月測量成果報告、臺北 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11日臺北港工字第980052 號函影本、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100 年10月10日編號:100 年協字第065 號鑑定報告書影本、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102 年12月16日國研五字第10211014510 號暨所屬臺灣海洋 科技研究中心檢驗報告書、工程會104 年6 月17日工程鑑字 第10400194020 號函暨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編號:07 -063)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固均坦承:其等分別為宏華公司測 量隊長及工程師,宏華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後負責臺北港航道 及迴船池浚渫工程。嗣基港局於98年5 月13、14、21、22日 派主驗官戴益寶就系爭工程辦理驗收及複驗,其等於複驗後 ,曾就由宏華公司所委託於驗收時負責水深測量作業之詮日 儀公司所交付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修正部分數值資料後製成



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交予監造商 宇泰公司及業主臺北港碼頭公司,再由臺北港碼頭公司將前 述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送交予基港 局。之後再依前述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製作土方量計算表、 水深斷面圖、工程審驗申請單及工程估驗計價表、工程估價 明細表等資料,向臺北港碼頭公司請領宏華公司就系爭工程 之第9 期款項共計70,041,164元等事實,然均堅決否認有前 述犯行,被告李昱錕則辯稱:系爭工程之工期是到98年5 月 底,已經簽約的挖泥船仍在現場,隨時可以進場施作,我們 沒有必要在工期前且隨時可以施工的情形下,明知系爭工程 浚渫不足,卻故意變造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提前報驗收。另 系爭工程於98年5 月13、14日辦理全區驗收後,因仍有高點 ,所以我們有進場再繼續施作,後於98年5 月21、22日有再 做水深測量且全區通過,所以有針對98年5 月13、14日所測 得顯示浚渫不足的數值去作修正,測量成果報告書並沒有不 實等語;另被告陳昭宇則辯稱:98年5 月14日後再浚挖的水 深資料我有交給李昱錕請他去修正,測量成果報告書本來就 由宏華公司製作,並不是銓日儀公司製作,另外工程會的計 算資料只依據98年5 月13、14日的資料,但之後宏華公司還 有進行浚挖,系爭工程第9 期土方量我們是依據98年5 月21 、22日施作後去計算,兩者計算基礎不同等語。經查: ㈠交通部於89年間授權基港局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 營運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案,基港局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規定,設甄審委員公開甄選投資廠商,嗣由臺北港 碼頭公司獲選,並於92年8 月28日與臺北港碼頭公司簽立「 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建暨營運契約書」,建設項目分為⑴ 七座深水貨櫃碼頭,總長2,366 公尺,連同後線倉儲區、環 港道路用地共110 公頃、⑵航道、迴船池、船渠水域濬深以 及相鄰之西五號碼頭護岸工程等工程。上開建設項目均採BO T 模式,即由臺北港碼頭公司自籌經費投資興建,特許期間 自完成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包括興建期及營運期計50年。臺北 港碼頭公司於前開契約簽立後旋於93年4 月15日與宇泰公司 簽立「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港灣及櫃場土木工程施工監造作 業」技術服務契約,委託宇泰公司擔任設計及監造商,並將 前開建設項目⑵訂名為「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新建工程」土 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續工程】」(按即系爭工程) ,且將 航道浚深範圍劃分為A 至M 等13個區域,各段航道應浚渫水 深深度分別為迴船池及內航道14.5公尺、中航道15公尺、外 航道16公尺。臺北港碼頭公司於97年7 月5 日與宏華公司簽 約,委由宏華公司負責浚渫系爭工程中之D 、F 、K 、L 等



5 個區域,嗣因負責浚渫其他8 塊區域之永霖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張光陽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進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之浚渫航道水深工法進度不如預期,臺北港碼頭公司因營 運時程需要,於97年11月30日再與宏華公司續簽立增補契約 ,由宏華公司租用荷蘭Van Oord公司所屬「Volvox Asia 號 」挖泥船,全權負責上揭工程之航道(迴船池及內航道、中 航道及外航道)等13個區域之水深浚渫工作。而被告陳昭宇 為宏華公司工程師,負責系爭工程浚挖港區、航道工程期間 協調機具與業主及監造單位之聯繫、管控施工進度、製作日 報表及準備計價請款資料等事務;被告李昱錕為宏華公司測 量隊長,負責浚挖港區、航道工程期間水深測量工作。被告 李昱錕陳昭宇依前開契約設計圖說與浚前會測繪製之「臺 北港航道設計斷面圖資,作為竣工收方計量依據,並於第2 、3 、4 、5 、6 、7 期估驗計價作業前,會同水深測量業 者詮華國土測量有限公司(下稱詮華公司)、臺北港碼頭公 司人員及宇泰公司監造人員進行會測,以所得水深地形測量 數值,作為上開各期估驗計價及計算第9 期竣驗之基礎。嗣 宏華公司以系爭工程已竣工,於98年5 月7 日會同臺北港碼 頭公司辦理初驗作業完成,再由臺北港碼頭公司函請基港局 辦理驗收事宜。基港局遂派主驗官戴益寶於98年5 月13日、 14日就系爭工程辦理驗收,嗣因發覺有部分航道仍有高點( 即浚挖未達航道設計水深)、遂於同年月21、22日再辦理複 驗(補測)。基港局辦理系爭工程驗收及複驗時,宏華公司 係委由銓日儀公司派員以Kongsberg EM3002多音束測深機、 水深測量DGPS衛星定位儀、潮位站等設備進行水深測量,並 經基港局主驗官戴益寶、宇泰公司監造人員張昌暐、被告李 昱錕、陳昭宇及宏華公司葉瑞禾及謝明進等人會驗,認符合 系爭工程水深測量規定,分別於水深測量檢測紀錄、水深測 量DGPS衛星定位儀檢測表、驗潮站潮位檢測表等簽名確認。 復經基港局之戴益寶、陳福全、蔡再興、王存仁王崑煌, 臺北港碼頭公司之江文龍、宇泰公司之張昌暐、陳秀何、被 告李昱錕陳昭宇及宏華公司之李森湖、葉瑞禾及測量技師 周渙文等人於會測簽到表簽認後,開始實施系爭工程驗收事 宜。另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於接獲銓日儀公司所交付XYZ 水 深數值電子檔後,曾就該電子檔內顯示浚深不足之數值為修 正,並製作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 將此測量成果報告書及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交由測量技師 周渙文及宏華公司臺中營業處專任工程人員徐景欽,於蓋印 周渙文測量技師圓形章及徐景欽土木工程技師圓形章,並在 專任工程人員欄位上簽名後,再由被告陳昭宇將此測量成果



報告書及附件交予宇泰公司之謝調斌及臺北港碼頭公司之江 文龍審核。再由江文龍,將前開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 港航道水深網格圖送至基港局由主驗人戴益寶驗收。另被告 陳昭宇嗣宏華公司臺北港工務所內,以前揭已修正水深數值 電子檔製作土方量計算表、水深測量斷面圖及工程審驗申請 單(編號:IED-063 ),並檢附上開測量成果報告書及臺北 港航道水深網格圖交予宇泰公司之張昌暐、謝調斌、臺北港 碼頭公司之江文龍審查後,核定98年4 月21日至98年5 月12 日ABCDIJ區浚挖數量為127,880 立方公尺、EFGHKLM 區為10 3,727 立方公尺,另有N7至N9後線回填工程207,880 立方公 尺,再由被告陳昭宇在宏華公司臺北港工務所內,依前開核 定之土方量及土方量計算表資料,登載於臺北港貨櫃碼頭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估驗計價表及工程估價明細表內,請領總計 70,041,164元款項,臺北港碼頭公司嗣於98年9 月21日將工 程款5,704 萬1,164 元及於99年2 月25日將保留款1,300 萬 元,匯入宏華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內等事實,為 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105 年 度訴字第238 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一第76至81頁),核 與證人戴益寶於廉政署調查時及偵查中所證述之系爭工程驗 收情節(分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1262 卷【下稱基檢他卷】一第143 至150 頁、第212 至215 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01 卷【下稱基檢 偵601 卷】一第101 至107 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偵字第4079卷【下稱基檢偵4079卷】第13至第26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689卷【下稱士檢 偵7689卷】第156 至第158 頁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 年度偵字第13560 卷【下稱士檢偵13560 卷】第33至第34 頁)、證人即銓日儀公司員工蔡豐駿程騰緯於廉政署調查 時、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參與系爭工程驗收時水深測 量作業及交付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予被告李昱錕等情(分見 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218 至220 頁、第189 至190 頁、 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二第6 至10頁及士檢偵7689卷第144 至 148 頁及本院卷一第191 至233 頁)、證人周渙文於廉政署 調查時、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結稱之於驗收時曾到場及並在 前述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內簽章、 簽名等情(分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173 至176 頁、士 檢偵7689卷第162 至165 頁、士檢偵13560 卷第37至40頁及 本院訴字卷一第235 至246 頁)、證人江文龍於廉政署調查 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稱之曾於系爭工程驗收時在場並 負責審核宏華公司各期請款、付款等節(分見基檢他1262卷



二第97至102 頁、士檢偵7689卷第125 至126 頁、基檢偵40 79卷第13至26頁及本院訴字卷二第43至56頁)、證人即宇泰 公司員工張昌暐於廉政署所陳之系爭工程驗收時在場乙節( 分見基檢他1262卷二第1 至6 頁、基檢偵4079卷第13至26頁 )及證人洪志偉、李昆霖於廉政署調查時、偵查中及證人洪 志偉本院審理時所各證述之曾代表詮華公司至臺北港就系爭 工程實施水深測量提供宏華公司各期估驗計價資料等情(分 見基檢偵601 卷一第38至39頁、第60至61頁及本院訴字卷二 第5 至40頁)大致相符,並有卷附交通部89年11月1 日交航 89字第011281號函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函稿、交通部90年 4 月12日交航90字第003683號函文、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 建暨營運契約書及附件資料(分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 2 至60頁、基檢他1262卷一第165 至170 頁)、臺北港貨櫃 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契約(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 第276 至287 頁、基檢他1262卷二第7 至18頁)、臺北港貨 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與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議約會議紀錄 影本(見法務部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橘色標籤23)、臺北港 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與宏華公司發包工程契約(TPCT/ENG /C-07003-4)增補契約(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61至64 頁、法務部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橘色標籤24以下)、臺北港 碼頭公司與永霖公司發包工程契約(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 三第65至67頁)、臺北港碼頭公司與張光陽公司發包工程契 約(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68至69頁)、臺北港碼頭公 司與安進公司發包工程契約(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70 至71頁)、宏華公司與銓日儀公司於97年12月22日訂約工程 契約(見基檢偵601 卷一第58至62頁)、臺北港貨櫃碼頭股 份有限公司98年5 月7 日臺北港工字第980045號函文及初驗 驗收紀錄(見基檢他1262卷一第88至93頁)、系爭工程驗收 紀錄、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見基 檢偵601 資料卷三第78頁、第79至105 頁、第126 至129 頁 )及臺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4 日台港工字 第1030003 號函文所檢附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1 至9 期 請領工程款資料暨宏華公司請領第9 期工程款項資料所附98 年5 月測量成果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查(分見基檢偵601 資 料卷二第41至75頁、偵601 資料卷一第77至150 頁、法務部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橘色標籤31),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㈡公訴人以證人蔡豐駿程騰緯於廉政署調查時曾指稱:我們 交予宏華公司的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已經濾除相關不合的雜 訊,不應再次修改數值,否則套用在繪圖軟體所產生的水深



及海底地形圖會失真,被告李昱錕陳昭宇他們都知道,所 以宏華公司不需要再以人工修正,我們也沒有授權他們修正 或重製我們所交付的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等節(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二第6 至10頁),且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均自承曾 自證人蔡豐駿程騰緯所交付之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修改後 製作系爭工程測量成果報告書,並將此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 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提出予臺北港碼頭公司等節,故以 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因曾變造測量成果報告書並提出以行使 ,而認其等均係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 文書罪嫌云云。然:
⑴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 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又按刑法第210 條之 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 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權,縱令其制作 之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之權利,除合於同法第215 條之規 定,應依該條處罰外,尚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2278號、31年上字2124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茲參照。 ⑵經查,系爭工程為基港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甄 選投資廠商,嗣由臺北港碼頭公司獲選,並於92年8 月28日 與臺北港碼頭公司簽立「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建暨營運契 約書」,而臺北港碼頭公司再於97年7 月5 日與宏華公司簽 訂發包工程契約,委由宏華公司負責浚渫系爭工程中之D 、 F 、K 、L 等5 個區域,嗣於97年11月30日再與宏華公司續 簽立增補契約,由宏華公司全權負責系爭工程全數航道(包 括迴船池及內航道、中航道及外航道)之水深浚渫工作等事 實,均已論述如前。而依宏華公司與臺北港碼頭公司所簽定 發包工程契約所附施工說明書內之施工細則【A01 】浚挖工 程3.4.3 ⑹之規定:「業主(即臺北港碼頭公司)會同基港 局辦理本工程竣工複驗(驗收)作業時,承包商(即宏華公 司)亦需派員會同辦理,. . . ,基港局認定業主驗收合格 後,承包商除應據此複驗(驗收)測量成果,採TW97座標系 統重新按本工程規範『一般工程之竣工及驗收』所規定製作 並提送竣工文件外,亦需錄製光碟乙式10份併同竣工文件提 送業主備查」(見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橘色標籤24以下), 亦即,宏華公司於基港局派員就系爭工程驗收後,即應依據 上開規定檢送驗收測量成果予臺北港碼頭公司,是宏華公司 本有製作此測量成果報告書之權限。況證人蔡豐駿於廉政署 調查時亦曾稱:卷附測量成果報告書不是我們製作,我們合 約上沒有載明要幫忙寫報告書內容,我們把XYZ 水深數值電 子檔交予宏華公司後我們公司這個案子就結案了,我們就是



幫宏華公司代工去實施測量,然後交付測量數據等語(見基 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219 頁至第219 頁反面),核與證人 程騰緯於廉政署調查時所指出之我們與宏華公司的合約僅提 供測量資料給宏華公司,並不製作任何紙本資料給宏華公司 ,而且當時我們沒有技師所以不會繪製任何地形圖給宏華公 司等語相符(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第至頁第190 頁),且 參卷附宏華公司與銓日儀公司間之工程合約(見基檢偵601 卷一第58至62頁),亦載明銓日儀公司係負責宏華公司就系 爭工程施工期間之水下地形繪測作業,且此作業之測量成果 均係以Fledermaus三維視覺動態軟體所產生之相容電子檔格 式繳交,不再另行提供紙本等語。故銓日儀公司僅係於施工 期間及系爭工程驗收時之水深測量作業,協助宏華公司進行 水深繪測作業,並於完成作業後交付電子檔案予宏華公司, 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於系爭工程驗收後,本需依此電子檔及 其他資料製作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 後提出予臺北港碼頭公司,足認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本即有 以宏華公司名義製作卷附測量成果報告書之權限,參照前揭 判例意旨,縱被告陳昭宇李昱錕就此製作內容有故意虛偽 不實,除可依同法第215 條規定處罰外,尚難遽認有何偽造 或變造私文書之行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顯有誤會, 當非可採。
㈢另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是否明知宏華公司於驗收後就臺北港 航道所為浚挖水深不足,未達設計水深,卻故意就銓日儀公 司所交付之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為修正以期能通過驗收,亦 即,其等主觀上是否明知由其等所修正之XYZ 水深數值電子 檔係為不實,卻將此不實資料登載其等業務上所需作成之測 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乙節。經查: ⑴依卷附系爭工程於驗收後所製成驗收紀錄及由基港局出具竣 工報告(分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78頁及基檢偵601 卷 資料卷一第15頁反面),其上預計竣工日期或履約期限均記 載為98年6 月30日,然宏華公司申報實際竣工日期及履約完 成日期均為98年4 月30日,可徵宏華公司係在履約期限或預 計竣工日期前2 月即完成系爭工程,且宏華公司完成系爭工 程後即報請業主即臺北港碼頭公司辦理初驗作業,臺北港碼 頭公司會同宏華公司及監造商宇泰公司完成初驗後,亦即檢 附初驗竣工資料、竣工原圖及水深電子檔資料函請基港局派 員會同驗收乙情,有臺北港碼頭公司98年5 月7 日台北港工 字第980045號函及檢附出驗驗收紀錄等影本在卷可查(見基 檢他1262卷一第88至93頁)。故倘被告李昱錕陳昭宇明知 宏華公司就臺北港航道及迴船池所為浚挖深度尚未達設計水



深,其等本可於98年6 月30日履約期限前繼續浚挖,實毋庸 於履約期限屆至前即向臺北港碼頭公司申報竣工及初驗,而 欲以修正銓日儀公司所交付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之方式,以 期能通過臺北港碼頭公司初驗作業及基港局派員所辦理之驗 收作業。
⑵雖證人蔡豐駿程騰緯於廉政署調查時均曾稱:我們所製作 水深XYZ 數值所產生之海底高凸點就是真實的海底地形,並 不是被告李昱錕所稱之雜訊,若以平差的作法產生的水深XY Z 數值已經不是我們製作之原始水深及地形資料,簡單說這 個水深及地形是假的等情(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二第8 頁 反面至第9 頁),或認被告李昱錕陳昭宇係因銓日儀公司 於基港局驗收後所交付之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顯示系爭工程 仍有高點(即有浚挖水深不足,未達設計水深),為通過驗 收而故意竄改此XYZ 水深數值云云。惟查:
①臺北港碼頭公司於98年5 月7 日檢附初驗竣工資料函請基港 局派員驗收後,基港局即指派證人戴益寶為主驗官,並於98 年5 月13、14、21、22日前往臺北港,經會同臺北港碼頭公 司、監造商宇泰公司及承包商宏華公司人員確認水深測量已 符合施工細則所載規定後即進行驗收(即98年5 月13、14日 )或複驗(即98年5 月21、22日),並於水深測量檢測紀錄 、水深測量DGPS衛星定位儀檢測表、驗潮站潮位檢測表簽名 確認等情,業經證人戴益寶、江文龍、張昌暐分別於廉政署 調查時均已陳述屬實(證人戴益寶部分見基檢他1262卷一第 146 頁;證人江文龍部分見基檢他1262卷二第99至100 頁; 證人張昌暐部分見基檢他1262卷二第2 至3 頁),並有前述 驗收或複驗期日所登載之水深測量檢測紀錄、水深測量DGPS 衛星定位儀檢測表、驗潮站潮位檢測表等存卷可參(分見基 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第80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可見證人 戴益寶至臺北港就系爭工程為驗收或複驗前,水深測量儀器 之校正、定位及潮汐紀錄均已符合前述施工細則所載水深測 量規範後始進行驗收或複驗。
②再證人戴益寶於98年5 月13、14日係就系爭工程為全區驗收 ,業據證人戴益寶於廉政署調查及偵查中亦已證述明確(分 見基檢他1262卷一第146 頁、基檢偵601 卷一第102 頁反面 至第103 頁上方、第103 頁反面、基檢偵4079卷第23頁及士 檢偵7689卷第156 至頁),核與證人江文龍於本院審理時所 證情節相吻(見本院卷二第51頁),且有測量成果報告書所 附會測簽到及水深測量記錄等記載無誤(見基檢偵601 卷資 料卷三第79頁反面及第80頁反面)。而證人戴益寶於98年5 月13、14日就系爭工程為全區驗收後,因發現有部分地點水



深不足,故要求在場臺北港碼頭公司人員轉請承包商(即宏 華公司)繼續浚挖乙情,復經證人戴益寶於廉政署及偵查中 均已陳述甚詳(分見基檢他1262卷一第146 頁下方、第148 頁反面下方、基檢偵601 卷一第103 頁及基檢偵4079卷第23 頁),且觀諸系爭工程驗收紀錄(見基檢偵601 卷資料卷三 第78頁),就驗收經過亦記載:「於98年5 月13及14日辦理 浚挖區全區收方會測,於東16號碼頭及迴船池邊界及N8碼頭 船席與航道邊界仍有高點」、「於98年5 月21日辦理浚挖區 第一次補測仍有高點」、「於98年5 月22日辦理浚挖區第二 次補測,已達設計水深」等語,而證人江文龍於廉政署及本 院審理時均證稱:證人戴益寶於98年5 月13、14日有指出不 符深度的地方,所以有請宏華公司再去浚深證人戴益寶所指 出不符水深的地點,改善之後再進行複驗,這都是證人戴益 寶在測量船上口頭告知、宏華公司於98年5 月13、14日驗收 後我有看到他們(即宏華公司)的挖泥船在海上作業等語( 分見基檢他1262卷二第100 頁中段、第100 頁反面中段、基 檢偵4079卷第17頁及本院卷二第43至45頁),可見系爭工程 經證人戴益寶於98年5 月13、14日進行全區驗收,且宏華公 司就證人戴益寶所指出水深不足地區,亦曾再進行浚挖,並 於98年5 月21、22日經證人戴益寶補測後因未再發現高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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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張光陽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英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日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