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42號
KLDV,107,司促,1442,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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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游嘉祿
債 務 人 曾月秀
      李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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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