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31號
NTDM,106,訴,331,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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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福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福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劉福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299號),經本 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惟依證人陳聰常楊吉安陳松蔚劉倉修林亭賢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 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 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6 年12月27日起予以羈押 ,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 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 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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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