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蔡欣育
債 務 人 蔡天化
債 務 人 林盈蓁(原名林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欣育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時,邀同債務人蔡天化、林盈蓁即林素珍為連帶保證人訂
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72,655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2年07月01
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等
自應還日106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41,157
元及如第一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
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釋明文件:借
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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