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63號原 告 江美村被 告 徐莊月(徐祿之繼承人) 徐彩雲(徐祿之繼承人) 徐秀嬌(徐祿之繼承人)兼 上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發(徐祿之繼承人)被 告 溫沈素霞(徐祿之繼承人) 沈秉榮(徐祿之繼承人) 沈秉欽(徐祿之繼承人) 江瑞芳 江玉山訴訟代理人 江冠輝被 告 江冠輝 江重慶兼 訴 訟代 理 人 江玉權 張秀媚(徐金鑾之繼承人) 張桂彰(徐金鑾之繼承人) 徐西村 徐西強 徐西發 徐木聰 徐木金 徐富益 徐英欉 徐英俊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徐葉轉與被繼承人徐祿所生之子女亦為被繼承人徐祿之繼 承人,應:㈠、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 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㈡、若上開所示之繼承人有遺漏者,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㈢、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㈣、應依被繼承人徐祿之繼承系統表(徐葉轉及徐盧招治),計 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 本院。三、應陳報陳淵泉、陳淵源、陳淵廷等人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及查報繼承人 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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