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6年度,263號
TLEV,106,六簡,263,2018031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63號
原   告 江美村
被   告 徐莊月(徐祿之繼承人)
      徐彩雲(徐祿之繼承人)
      徐秀嬌(徐祿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發(徐祿之繼承人)
被   告 溫沈素霞(徐祿之繼承人)
      沈秉榮(徐祿之繼承人)
      沈秉欽(徐祿之繼承人)
      江瑞芳
      江玉山
訴訟代理人 江冠輝
被   告 江冠輝
      江重慶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江玉權
      張秀媚(徐金鑾之繼承人)
      張桂彰(徐金鑾之繼承人)
      徐西村
      徐西強
      徐西發
      徐木聰
      徐木金
      徐富益
      徐英欉
      徐英俊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徐葉轉與被繼承人徐祿所生之子女亦為被繼承人徐祿之繼 承人,應:
㈠、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 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㈡、若上開所示之繼承人有遺漏者,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㈢、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㈣、應依被繼承人徐祿之繼承系統表(徐葉轉及徐盧招治),計 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 本院。
三、應陳報陳淵泉陳淵源、陳淵廷等人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及查報繼承人 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