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保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一)債務人童保舜於民國106 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3
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 年02月05日止累計302,423 元正未給付,其中292,
146 元為本金;10,277元為利息(2017/10/30~2018/
02/05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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