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31號
TPDV,107,司促,2031,201802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郭佩宜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貳仟壹佰陸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