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0號
TPDV,107,司促,1850,20180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保舜
      何貴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一)緣債務人童保舜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1 年間邀同債
     務人何貴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17萬4,890 元整。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
     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童保舜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9 萬1,764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何貴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