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被繼承人李闊嘴、李文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被繼承人李闊嘴、李文良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被繼承人李闊嘴、李文良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李闊嘴、
李文良最後住所地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