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04年度,1號
TYDM,104,軍訴,1,20180214,1

1/3頁 下一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雯
選任辯護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簡芸芝
選任辯護人 余政勳律師
      范家綺律師
被   告 吳翼竹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趙志強
選任辯護人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蘇建瑋
被   告 張治偉
選任辯護人 陳鵬律師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楊方漢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陳毅銘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黃文啓
選任辯護人 王嘉翎律師
被   告 戴子偉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6642號、第6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楊方漢陳毅銘黃文啓戴子偉均無罪。
理 由
壹、被告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無 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等 人於民國102年6月間擔任下述職務:張佳雯為陸軍542 旅旅 部連人事士,負有襄助連長執行該連人事相關事務之責,簡 芸芝為陸軍542 旅旅部連上士,有承辦人事相關業務之經驗



吳翼竹為陸軍542 旅旅部連輔導長,職掌部隊中之組織、 文宣、監察、保防及服務等政戰工作,趙志強為陸軍542 旅 之資訊官,綜理旅上相關資訊通信業務,蘇建瑋為陸軍 542 旅監察官,對於旅上業務負有監察督導之責,張治偉為陸軍 542 旅參謀主任,負責協助管理人事、情報、作戰、後勤、 主計業務推展及各項內部管理與營區整體安全事宜,均係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按「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第六點第(七)項第1 款 規定,有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週邊設備)、資訊儲存 媒體(磁片、光碟、MP3 播放器、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 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經查屬實者 ,核予申誡1次至2次處分;依同規定第十二點規定,士兵違 反同規定第六點者,懲處方式得施以禁閉處分1至7日;而「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於102年5月22日停止適用,並 於同日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又按「國軍資通安 全獎懲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19款則規定未經核准攜帶 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各類公(私)務資訊資產及資訊儲存媒 體出入營區(含各類合署辦公場所,或經核定於營區外之辦 公場所),除涉及國家相關法令須移送法辦外,並核予申誡 懲罰;同規定第五點第(一)項則規定申誡之基準得視事實 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1次至2次,同規 定第五點第(五)項第1 款並註明士兵之懲罰方式,志願役 以申誡、記過為主,義務役以禁閉、禁足為主,若違反同規 定達申誡處分者,施以禁閉(禁足)1至7日;上開規定就攜 帶照相手機等資訊產品出入營區之違規行為懲處規定甚明, 且新舊規定就士官之違規行為均明定僅能為申誡之處分。再 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之1第4項、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 則第11條第2 項規定,認有施以悔過、禁閉懲罰之必要時, 應召集會議評議,並由副主官擔任評議會議之主席;而「陸 軍士官調(任)職、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 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 業程序」,如士評會決議悔過、禁閉之懲罰時,應由上一級 或單位副主官幹部及士官督導長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 人評會)評議,再轉呈主官核示;「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 定」亦規定做成悔過、禁閉之評議,應由連級副主官召開人 評會評議,再轉呈連長核定;故對於士兵做成禁閉處分以及 對士官做成悔過處分,連級單位如有召開士評會,仍應由副 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再轉呈連級主官核示。張佳雯、簡芸



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等人均知悉士官攜帶 照相手機等資訊產品出入營區之違規行為僅能為申誡之處分 ,且若施以悔過、禁閉之懲罰,應由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 。
㈢詎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竟與 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石永 源等人(其中沈威志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 確定;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5年度軍上重更㈠字第1號判決確定;另石永源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判決)共同基於對部 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係洪仲丘部分)、假借職務上權 力私行拘禁(係洪仲丘、宋昀燊部分)之犯意聯絡,而先後 陸續參與下列行為:
⒈緣陸軍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一等兵宋昀燊於102年6 月 23日晚間7時許,因收假返營回到陸軍542旅駐地新竹湖口第 3營區,洪仲丘於該營區2號門前遭待命班人員查獲攜帶照相 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1具、宋昀燊則被查獲攜帶智慧型手 機1 具,待命班人員查獲即通知當日戰情官張瑋哲,張瑋哲 再通報當日高勤官即陸軍542 旅旅長沈威志,並通知洪仲丘 、宋昀燊所屬之陸軍542旅旅部連領回2 人,陸軍542旅旅部 連副連長劉延俊身為陸軍542 旅旅部連之資安長,得知此情 形後,先向協調業管衛哨執勤之機步營步一連副連長陳志軒 確認上開違規事件是否已回報當日戰情官,陳志軒表示已回 報戰情官張瑋哲,並告稱洪仲丘、宋昀燊受檢時意圖規避且 態度不佳,劉延俊再請陸軍542 旅旅部連輔導長吳翼竹向戰 情官張瑋哲確認是否已回報高勤官,經張瑋哲表示已回報當 日高勤官沈威志。嗣劉延俊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眾 怒責「如果可以關30天,絕對不會關15天,如果可以關14天 ,絕對不會關7 天」、「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等語,以 示會嚴懲違規之人,並於同日晚點名結束後,劉延俊以電話 回報陸軍542 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上開違規情形,徐信正於 電話中指示「依規定辦理」;劉延俊乃命該連人事士張佳雯 查閱相關懲罰規定,張佳雯查得當時已廢止之「國軍資訊安 全獎懲基準規定」,並交付上開規定予劉延俊張佳雯、劉 延俊查看規定後,均已明知「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 明文規定洪仲丘、宋昀燊上開攜帶照相手機、MP3 播放器、 智慧型手機之違規行為,除士兵得施以禁閉處分1至7日,原 則上應處以申誡1至2次,惟劉延俊因認為對義務役士官施以 申誡處分並無實益,乃指示張佳雯詢問實際做法,張佳雯以 電話徵詢陸軍542 旅資訊官趙志強趙志強直接回覆義務役



士官應比照士兵懲罰,張佳雯即將趙志強之回覆回報予劉延 俊。
劉延俊於102年6月24日上午用過早餐後,與徐信正自餐廳走 回連上時討論到洪仲丘、宋昀燊之資安違規情形,徐信正劉延俊均明知未經核准攜帶照相手機、MP3 播放器、智慧型 手機入營之違規行為,除士兵得施以禁閉處分1至7日,原則 上應處以申誡1至2次,而洪仲丘為下士即義務役士官,依規 定僅能處以申誡,並不得施以與禁閉處分同性質之悔過處分 ,因考量洪仲丘被查獲時態度不佳,且與宋昀燊同時查獲, 如僅因洪仲丘退伍在即而單獨免於受罰,將影響連上弟兄對 渠等領導統御能力之觀感,因認宋昀燊為士兵應受禁閉之懲 罰,同時被查獲之洪仲丘亦應為相同懲處之共識,而共同基 於前開犯意聯絡,並利用徐信正連長,對悔過、禁閉懲罰 具核定權責,而劉延俊為副連長,如欲通過禁閉、悔過之懲 處,亦須經劉延俊召開人評會評議之權限,決意將洪仲丘、 宋昀燊送往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69旅(以下簡稱陸軍269旅) 位於楊梅「高山頂營區」之禁閉(悔過)室執行懲處。又劉 延俊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年7月6 日退伍,乃於當日早點名 完在安全士官桌旁,指示陸軍542 旅旅部連派代士官督導長 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士 評會),以能儘速完成陸軍542 旅旅部連對於本件之懲處案 ,並呈送542 旅以利在洪仲丘退伍之前執行本件之懲處,范 佐憲因而得知徐信正劉延俊召開士評會之用意,其雖亦明 知洪仲丘為義務役士官,其資安違規情形並不得施以禁閉( 悔過)之懲處,遂臨時邀集陸軍542 旅旅部連各士官幹部開 會,惟102年6月24日多數士官幹部均仍休假中,不足召開士 評會委員人數,而延至102年6月25日召開,范佐憲並親自於 102年6月24日晚間7時許,通知正值休假之陸軍542旅旅部連 三等士官長陳以人,翌日即102年6月25日為懲處洪仲丘、宋 昀燊2 人資安違規須召開士評會,並告稱所聽聞徐信正、劉 延俊討論結果,陳以人得知後亦同意徐信正劉延俊之討論 結果,並由范佐憲、陳以人於士評會中完成決議對洪仲丘、 宋昀燊之禁閉(悔過)處分。
⒊陸軍542旅資訊官趙志強因得悉洪仲丘、宋昀燊2人於102年6 月23日之資安違規事件,而陸軍542 旅之資安長為副旅長何 江忠趙志強遂先行於102年6月25日上午早餐期間在餐廳向 何江忠報告上開資安違規事件,何江忠得知後指示應依規定 辦理,並於同日中午準備外出開會前,在餐廳見到徐信正, 並告知徐信正應依規定辦理,不然就要關徐信正、對其懲處 等類似話語;而徐信正為能順利為本件懲處,乃先行於 102



年6月25 日上午在餐廳向蔡忠銘詢問送禁閉的流程、所需文 件,且表示有違規弟兄即將退伍,蔡忠銘除告知懲處流程及 所需文件,亦告知既然違規弟兄快退伍,恐怕來不及送執行 等語,范佐憲在旁聽聞後,因已同意本件對於洪仲丘、宋昀 燊施以禁閉(悔過)處分,遂向徐信正表示可請人帶洪仲丘 、宋昀燊去體檢。陳以人於102年6月25日上午回營後,在召 開士評會之前,因考量洪仲丘退伍在即,為能在其退伍前順 利執行禁閉(悔過)處分,爰先指示542 旅旅部連上士簡芸 芝先行詢問陸軍269 旅位於楊梅「高山頂營區」之禁閉(悔 過)室目前有無空床位,經簡芸芝詢問陸軍542 旅憲兵官蔡 忠銘後,得知恐無法立即執行禁閉(悔過)處分。 ⒋嗣於102年6月25日下午5 時許,在范佐憲、當週值星班長江 亭儀以及陸軍542 旅旅部連各士官互為通知後,始湊足在營 之士官幹部陳以人、上士張佳雯、上士簡芸芝、上士簡心怡 、中士江亭儀及中士江翊榕等7 人,在該連中山室召開士評 會,並由范佐憲擔任主席、張佳雯則為記錄,陳以人等其餘 5 人擔任委員。士評會中,紀錄張佳雯雖已於會前即已查得 資安相關規定,仍決意與徐信正劉延俊、陳以人、范佐憲 等人共同基於前述犯意聯絡,而於會中宣達「國軍資訊安全 獎懲基準規定」之相關規定,並援引前開資訊官趙志強中尉 所回覆內容宣達:「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受禁閉1至7日處 分」後,先就宋昀燊之懲處方式進行討論,主席范佐憲先行 告稱據其所知其他單位就此情形係決議懲處禁閉7 日,故在 場委員就宋昀燊部分一致決議通過應懲處禁閉7 日;嗣就洪 仲丘懲處部分進行討論時,范佐憲仍建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 閉7 日懲罰,簡芸芝及簡心怡則以洪仲丘退伍在即,提議對 洪仲丘施以較輕微之罰勤或禁足懲罰,范佐憲與陳以人因早 已決定要對洪仲丘施以禁閉處分,故范佐憲仍持反對意見, 陳以人亦以「洪仲丘之前罰勤(指洪仲丘於102年5月竄改體 測成績遭懲處罰勤7 日)都罰不完,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 他禁閉!」等語加以反駁,簡芸芝於會中另稱「陸軍269 旅 禁閉室倘無空位,亦無法執行禁閉懲罰」等語,詎范佐憲仍 強力建議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罰結論,甚至稱「洪仲丘如受 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考公職」等語,是范佐憲與陳 以人在討論過程中強力建議並企圖說服在場之士評會委員同 意施以禁閉處分,肇致與會5 位委員(范佐憲張佳雯均未 投票)以記名書面投票方式,並以5票對0票之投票結果認應 對洪仲丘亦施以禁閉7 日懲罰,復因會議中發現士官並不得 受「禁閉」懲罰,對於士官施以性質類似之懲罰名稱應為「 悔過」,並由江亭儀向李升能監察官確認士官的懲罰種類,



參與投票之5 位委員乃於洪員投票單上原書寫之「禁閉」修 改為「悔過」懲罰,因而就洪仲丘部分通過悔過7 日之懲處 決議。而張佳雯因同日晚間欲實施休假,故繕打士評會紀錄 完畢及製作洪仲丘、宋昀燊關於本件懲處之人勤令後,將其 擺放於辦公室之抽屜,並請簡芸芝代為處理後續程序,即離 營實施休假。而陸軍542 旅旅部連召開士評會後既決議對於 洪仲丘施以悔過處分、對宋昀燊施以禁閉處分,卻未依上開 規定交予陸軍542 旅旅部連副主官劉延俊召開人評會就士評 會對洪、宋二人懲罰決議案進行審議、再轉呈陸軍542 旅旅 部連連長徐信正核示。
洪仲丘於獲知士評會對其作出悔過7日懲罰決議後,曾於102 年6 月26日某時,向徐信正提及「因得知悔過懲罰之執行, 須先至軍醫院完成體檢取得報告後,始得辦理後續簽報旅長 核准執行之程序,而一般體檢流程至少需時一週,依此推論 ,其於7月6日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令徐 信正感到洪仲丘對其資安違規情形抱持心存僥倖之態度而感 不悅;適同(26)日用過晚餐後約晚間7 時許,徐信正與陳 以人討論到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沒有空位,恐無法立 即執行對洪仲丘之懲處,為達洪仲丘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 之目的,陳以人乃向徐信正提議尋求何江忠協處,嗣徐信正 、陳以人2人立即前往旅部大樓3樓運動間找何江忠,並由徐 信正向何江忠報告陸軍542旅旅部連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資 安違規事件,且已召開士評會決定懲處,但其中1 人因屆退 而心存僥倖,認為可免受執行,又聽聞陸軍269 旅禁閉(悔 過)室床位不足,恐無法及時執行,為使該屆退之違規弟兄 於退伍前得受禁閉(悔過)懲罰,請何江忠協助確認陸軍26 9 旅禁閉(悔過)室有無空床位可供執行等語,詎何江忠身 為陸軍542 旅之副旅長,且為該旅之資訊安全長,對於上開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 」就徐信正所述之違規攜帶照相手機、智慧型手機、MP3 播 放器應如何懲處應相當熟悉,但未確認徐信正所述違規弟兄 之級職、懲處程序是否已完備,僅因為維護徐信正身為連長 之統御領導權威,並整肅部隊軍紀,逕予同意徐信正所提懲 處方式,並告知徐信正禁閉(悔過)室有無空位人事科會協 調並加註意見,要徐信正依規定辦理。
徐信正知悉何江忠同意其懲處之核示後,指示陸軍542 旅旅 部連之排長即中尉尤鉅於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帶領洪 仲丘、宋昀燊2 人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新 竹分院)實施體檢,陳以人為達使洪仲丘於退伍前受悔過懲 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曾



帶領考生至新竹分院實施體檢,結識該院體檢中心護士林筱 萍,可幫忙了解體檢流程,並詢問可否儘速取得體檢報告事 宜,以利懲處案完成,而獲徐信正同意,陳以人另交代曾辦 理過人事業務之簡芸芝將懲處的會議資料拿給范佐憲、徐信 正看,而簡芸芝將士評會會議紀錄拿給范佐憲看時,因陳以 人詢問范佐憲是否要陪同外出,范佐憲同意陳以人之提議後 ,尚未批核士評會會議紀錄,即與陳以人2 人外出,並於同 日上午11時10分許抵新竹分院,由陳以人出面請託林筱萍能 否幫忙儘速取得體檢報告,林筱萍便答稱「如果單位有需要 ,可以盡量幫忙服務」等語;同日下午4 時30分許,陳以人 再度撥打電話詢問林筱萍洪仲丘、宋昀燊2 人之體檢報告 是否已完成,林筱萍答覆已完成,陳以人即聯繫陸軍第六軍 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斌偉上士前往領取,並於同日傍晚 6時30分許將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體檢報告交付予該連安全 士官陳昱丞下士轉交予排長尤鉅
⒎懲處簽呈部分:
何江忠於102年6月27日前往國防部聯演中心開會,於同日下 午4時40分許,因回程恰與陸軍269旅副旅長黃天任上校同車 ,又適黃天任收到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室長傳送的簡 訊告知當日禁閉(悔過)室收容人員狀況,何江忠聽聞後為 使本件順利完成懲處,遂詢問黃天任目前還有無空床位得以 執行,黃天任回稱尚有空位,何江忠旋即於同日下午4 時43 分傳送內容為「有床位,明天可以關了」之簡訊予徐信正, 並於同日下午5時18分再撥打電話給陸軍542旅機步營營長連 洪彰,請其轉交徐信正接聽,告知徐信正禁閉(悔過)室已 有空床位,並於同日下午5時21分致電陸軍542旅參謀主任張 治偉,請張治偉轉達陸軍542 旅人事科代理科長石永源協助 管制呈轉洪仲丘悔過移送執行案。
徐信正接獲何江忠告知陸軍269 旅之禁閉(悔過)室尚有床 位,明知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案僅經士評會決議,尚未召 開人評會評議,自己也尚未核示正式懲處方式,但為能盡快 執行洪仲丘之悔過處分,仍不顧程序之欠缺,執意儘速完成 洪仲丘連同宋昀燊2 人之懲處簽呈,故聯繫劉延俊范佐憲 、陳以人、簡芸芝儘速準備簽呈上呈至旅部,簡芸芝雖知悉 本件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案僅經士評會決議給予悔過、禁 閉之懲罰,並未召開人評會評議,惟因徐信正范佐憲、陳 以人催促辦理,又陸軍542 旅旅部連人事士張佳雯正值休假 ,乃決意與徐信正劉延俊、陳以人、范佐憲等人共同基於 前述犯意聯絡,於同日下午5時許,先請陸軍542旅戰三營提 供懲處案簽呈之格式,交由張佳雯之代理人即一兵陳啟興



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簽呈,迄同日傍晚6 時許,簡芸芝 檢視陳啟興所製作之資料,先請陳啟興補送達證書等資料, 並請陳啟興洪仲丘、宋昀燊來填寫相關資料以及至心衛中 心進行晤談,簡芸芝再請值星官呂文豪拿體檢報告到醫務所 請醫官補體位判定,以完成簽呈應備之附件資料,簡芸芝並 於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之第一聯蓋印表示為承辦人 之一。另陸軍542 旅旅部連之輔導長吳翼竹雖知悉本件洪仲 丘應不得施以悔過處分,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亦未經人評 會評議,仍決意與徐信正劉延俊、陳以人、范佐憲等人共 同基於前述犯意聯絡,於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之存 根聯「輔導長」欄位蓋印表示同意本件懲處案,副連長劉延 俊並於簽呈所附之陸軍裝甲第542 旅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人員三聯單(下稱送請執行三聯單)之存根聯、執行期滿領 回二聯單(下稱領回二聯單)之存根聯上蓋印職銜章,劉延 俊並商請當天值星官呂文豪在承辦人欄位簽名,連長徐信正 亦於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之存根聯之主官欄位、第 一聯之連長欄位蓋印職銜章,因上開三聯單、二聯單之存根 聯尚須排長蓋印,徐信正遂以當時已離營休假之尤鉅職銜章 在排長欄位蓋印,以完成該份簽呈。
⑶嗣陳啟興將完成之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交給憲 兵官蔡忠銘,但蔡忠銘告稱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不符 而退件。又同日晚間8時許,陸軍542旅召開由何江忠主持之 102年度第3季下士林志堂等25員「服役期滿申請志願留營」 人事評審會,會議中何江忠因已知悉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 )室尚有空位,但未見陸軍542 旅旅部連將相關簽呈送呈至 旅部,為督促徐信正儘速辦理,故在會議中對徐信正稱「你 不關他,你認為我會關誰?」並稱「人事科速辦」;故徐信 正因上開禁閉(悔過)案公開經何江忠點名,又得知上開送 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遭蔡忠銘退件後,復趕緊再帶陳 啟興一同去找蔡忠銘蔡忠銘仍告以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 格式不符、附件缺漏,無法辦理,徐信正再請簡芸芝、劉延 俊協助找尋正確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並與蔡忠銘一同去找 陸軍542 旅監察官蘇建瑋蘇建瑋仍堅稱送請執行三聯單格 式有誤,經多方確認後,徐信正仍只有找到原本之送請執行 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格式,故仍以原本之送請執行禁閉(悔 過)案簽呈重新上呈至陸軍542 旅旅部,因蔡忠銘欲調職而 先行休假,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因而改由蔡忠 銘之代理人即陸軍542 旅人事科代理科長石永源辦理,而石 永源於102年度第3季下士林志堂等25員「服役期滿申請志願 留營」人事評審會時知悉何江忠已在關切陸軍542 旅旅部連



上開禁閉(悔過)案,遂趕緊打電話詢問已休假之蔡忠銘如 何辦理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簽呈,蔡忠銘請其聯繫前 任之憲兵官趙振良趙振良告知石永源拿先前辦理過之案件 及相關注意事項遵照辦理,故石永源在同日製作好陸軍 542 旅旅部之簽稿後,再連同542 旅旅部連所製作之上開送請執 行禁閉(悔過)案簽呈親自逐級上呈給陸軍542 旅之各業管 簽核,徐信正為確認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是否正確, 並陪同石永源上呈予監察官蘇建瑋,而蘇建瑋仍認格式有誤 ,徐信正又復行確認;而石永源發現原先製作之簽稿主旨僅 記載「呈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申請禁閉案」易使人誤會僅有 1 人申請禁閉,故須修正為「呈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等2 員』 申請禁閉案」,石永源因而聯繫在旅部辦公室之劉延俊請簡 芸芝幫忙代為修改簽稿之主旨,並請簡芸芝石永源職銜章 在新製作之簽稿上承辦單位蓋印並按捺時間「 00000000000 」,石永源復持簡芸芝修正過之簽稿、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上呈予陸軍542 旅資訊官趙志強、心輔官廖益 儀,石永源會辦同時並告稱因本件為急件,請趙志強廖益 儀儘速審查,趙志強雖有審查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 簽呈之權責,須了解相關程序是否齊備並符合規定,然竟未 予以指正錯誤,共同基於前述犯意聯絡,於同日晚間10時許 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蓋印,因趙志強廖益儀辦公室均在 旅部大樓2樓同一條走廊上,蓋印時間相差不到5分鐘,故趙 志強、廖益儀依習慣均按捺整點或半點之時間,故趙志強廖益儀均填寫時間為「00000000000 」,代表在晚間10時許 審閱過上開簽稿及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廖益 儀並在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之擬辦欄、領回二聯單 第一聯之擬辦欄蓋印並按捺時間;此時徐信正因多方查證均 與原本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領回二聯單格式相同,為確 認能順利通過審查,便與石永源一同將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上呈予監察官蘇建瑋,並說明經查證後送請執 行三聯單格式正確等節,蘇建瑋終於認同附件之送請執行三 聯單格式無誤,未審查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之 相關程序是否齊備並符合規定,未予以指正錯誤,共同基於 前述犯意聯絡,故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石永源所製作之 簽稿、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之擬辦欄、領回二聯單 第一聯之擬辦欄蓋印,並按捺時間為「00000000000 」;徐 信正再陪同石永源將上開簽稿、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案簽呈上呈至陸軍542 旅參謀主任張治偉石永源亦告稱本 件為急件須立即審查,張治偉雖有審查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之權責,須了解相關程序是否齊備並符合規定



,然竟未予以指正錯誤,共同基於前述犯意聯絡,亦於同日 晚間10時20分許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附件之送請執行三 聯單第一聯之營長欄位、領回二聯單第一聯之營長欄位蓋印 ;而張治偉蓋印後因時間已晚,而徐信正石永源見副旅長 何江忠及旅長沈威志之寢室均已熄燈,故決定翌(28)日早 上再完成簽核。
⑷然何江忠因遲遲未見徐信正所述送請執行禁閉之簽呈上呈, 遂於同日晚間11時19分撥打電話詢問送請執行禁閉簽呈之進 度,並稱現在可以批核,徐信正復與石永源於同日晚間11時 30分許再持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案簽呈給何江忠予以批核,何江忠審視時確悉陸軍 542旅 旅部連雖決議將洪仲丘、宋昀燊2 人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但僅有召開士評會決議,而未召開人評會評議,並不符程 序,且其中洪仲丘位階為下士,其資安違規情形並不得送請 執行悔過,然何江忠因已與徐信正等人決意將洪仲丘、宋昀 燊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故仍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承辦 單位欄蓋印,惟因看錯時間,所按捺之時間錯填為「000000 00000」。
洪仲丘於102年6月27日晚間填寫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案簽呈之相關資料後,得知有可能馬上要執行而感不安,故 於同日晚間10時34分及35分許傳送內容為「主任好,我是旅 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7 日,但我 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7 天,我今天有 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 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 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 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我只是不 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7 天,以及整個質疑整個程序 的合法性,另外在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 去813 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 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 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 及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 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應為「抱」之誤植)歉,謝謝主 任!」之簡訊,該簡訊原欲傳送予陸軍542 旅政戰主任戴家 有,但誤傳予陸軍542 旅旅長沈威志;而石永源為及時完成 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故於翌(28)日上午 7 時許即帶其製作之簽稿及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 至陸軍542 旅旅長沈威志之辦公室,沈威志查看該簽呈文件 後想起前1日所收受之簡訊,雖明知陸軍542旅旅部連決議將



洪仲丘、宋昀燊2 人送請執行禁閉(悔過),但僅有召開士 評會決議,而未召開人評會評議,其程序與規定不合,且洪 仲丘位階為下士,其資安違規情形並不得送請執行悔過,卻 僅批註「一、可。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 ,另是否有其他申訴。」,並將洪仲丘於前日誤傳之簡訊於 同(28)日上午7時、7時1分轉發予陸軍542旅政戰主任戴家 有,請陸軍542 旅參謀主任張治偉、政戰主任戴家有了解洪 仲丘有無其他申訴,並無視陸軍542 旅旅部連所為之懲處有 上開所述違法之處,而與被告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 以人、何江忠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逕於石永源所製作之簽 稿、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主官批示欄、期滿領回二 聯單第一聯之主官批示欄蓋印,並批示「可」以及按捺時間 為「00000000000」,表示同意將洪仲丘、宋昀燊2人送請陸 軍269旅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 ⒐而戴家有張治偉分別於102年6 月28日上午7時20分許、上 午8 時20分許對洪仲丘進行約談,均認無異狀,張治偉故於 同日上午8時40分於102年6 月28日陸六錦仁字第1020002124 號函稿上批示同意發函予陸軍269旅,請陸軍269旅協助執行 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禁閉(悔過)案。嗣於同日上午9時許 ,陸軍542旅旅部連因誤認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僅有1 空床位,故由陸軍542旅旅部連駕駛兵陳宗民駕駛陸軍542旅 車牌號碼軍C-20152號軍用得利卡,與陸軍542旅旅部連上士 吳尚育以及范佐憲先將洪仲丘送至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 室執行其悔過7日之懲處,因至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後 ,發現仍有空床位,故吳尚育等人又折返陸軍542 旅,再由 范佐憲駕駛上開軍用得利卡,吳尚育及另名上士林芷萱將宋 昀燊載至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執行,故洪仲丘、宋昀 燊分別於102年6月28日上午10時16分、上午11時20分開始執 行禁閉(悔過)懲罰,致洪仲丘、宋昀燊2 人遭私行拘禁於 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洪仲丘並於102年7月3 日下午6 時許因中暑送醫,而宋昀燊於102年7月5 日上午10時許因執 行期滿經陸軍542 旅領回,始離開禁閉室。因認被告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涉犯陸海空軍 刑法第45條第2 項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罪,及刑 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 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 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 816 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張佳雯等人涉犯前揭犯行,係以:①渠等之 供述;②證人宋昀燊、張瑋哲、陳志軒劉延俊徐信正范佐憲、陳以人、江亭儀、簡心怡、江翊榕陳啟興尤鉅林筱萍蔡忠銘石永源廖益儀、何江忠沈威志、戴 家有、吳尚育陳宗民之證述;③被告等人派令、陸軍 542 旅高勤官業管編組表、陸軍542旅旅部連個人職掌表;④102 年5月22日廢止之「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以及102年 5 月22日開始施行之「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⑤國軍軍 風紀維護實施規定;⑥陸軍士官調(任)職、獎懲人事作業 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附件1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 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表;⑦證人蔡睿銘蘇晏 澄之陸軍542旅案件調查洽談紀要;⑧陸軍542 旅旅部連102 年6月官兵點名紀錄;⑨證人劉延俊之通聯紀錄;⑩陸軍542 旅旅部連士評會會議簽到表、陸軍542 旅旅部連懲處人事評 審會紀錄、投票單影本9張、陸軍542旅旅部連102年6月25日 陸六經智字第1020000079號令暨檢附洪仲丘之懲處令、陸軍 542旅旅部連102年6 月25日陸六經智字第1020000078號令暨 檢附宋昀燊之懲處令各1 紙;⑪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至7條 、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7 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 肆、三、(二)規定;⑫證人何江忠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之通聯紀錄;⑬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包括 陸軍542旅旅部連102年6 月27日陸六經智字第1020000082號 函、洪仲丘與宋昀燊2 人之送請執行三聯單、領回二聯單、 陸軍542旅禁閉 (悔過)人員約談表、陸軍542旅旅部連士評 會會議簽到表、懲處人評會紀錄、洪仲丘與宋昀燊2 人之陸 軍542 旅旅部連官兵(班長)訓練績效卡、體格分類檢查表 、放棄申覆權益切結書、送達證書、自白書、悔過保證書、 陸軍542旅禁閉人員基本資料、陸軍542旅心理衛生中心個案



輔導意見函覆表、身心狀況評量表(剖面圖);⑭簡訊翻拍 照片;⑮證人沈威志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之通聯紀錄 ;⑯102年6月28日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人員進出管制 登記薄;⑰陸軍542旅簽呈及陸六錦義字第1020002219 號函 及檢附之「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修正總說明、「國 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全文、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102年6月 18日陸六軍通字第1020008598號令;⑱陸軍542 旅旅長沈威 志於101年10月間批核524旅機步營步一連高偉軒攜帶違規手 機返營之懲處禁閉案等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佳雯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 外之懲罰、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等犯行:⑴被 告張佳雯供稱:案發當時我不清楚士官兵違規攜帶照相功能 手機等資訊產品之懲處如何規定,查閱法條後,就義務役士 官如何適用規定仍不清楚,故而以電話詢問趙志強趙志強 答稱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處罰;我不知道懲處程序應該召 開人評會,在開完士評會後我就休假了,休假當時我將本案 的簽呈資料交給簡芸芝處理,收假後我有前往旅部稍微翻閱 一下本案的簽呈資料,但沒有注意到相關的懲處程序尚未完 備等語。⑵被告簡芸芝供稱:案發當時我對於士官兵違規攜 帶照相功能手機等資訊產品之懲處如何規定並不瞭解,亦不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