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鋒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