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號
KLDV,107,訴,5,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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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廖儒良
被   告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被   告 曾月秀
      李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曾秀月」,應更正為「曾月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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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