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991號
TPBA,106,訴,991,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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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1號
原 告 傅新生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言詞辯論期日前終止委任)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上列當事人間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
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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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