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1號
原 告 傅新生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言詞辯論期日前終止委任)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上列當事人間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
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