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0號
KSDV,107,補,40,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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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王金龍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舒民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69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7 年度救字第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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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