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2875號
TPHM,106,上訴,2875,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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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8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AO VAN NGHIA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O VAN NGHIA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AO VAN NGHIA (下稱被告)前經一、二審判 決有罪,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 而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月26日,3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於107年1月15日訊問被告後,經審酌卷內相關卷 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經第一、二審法院就所涉上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 月 ,客觀上可徵其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 能性甚高,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兼衡被告業經提起 上訴,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 行程序順利進行,本院復考量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之犯罪情節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 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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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