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9號
TNDV,107,司促,799,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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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賴敏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叡輔即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債務人係設籍於府東戶 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臺南市○區○○路000 號),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1 紙附卷可稽,故對債務 人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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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