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5號
TPDV,107,法,5,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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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英賓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6 屆第 3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 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業已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雙 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6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簽到表、原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 福利部106 年12月20日衛授家字第1060022634號函等件為據 ,該條文修正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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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