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3號
TPDV,107,法,3,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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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郁方即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 ,為利會務運作及明確修訂研革,乃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等情,已據其提出教育部書函等為證, 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確認 無誤。另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與設立宗旨並不違背,復未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相牴觸,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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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